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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转让股权行为
商经法刘安琪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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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冒名转让股权行为】
甲股东将丙丁名下股权转让给乙股东。乙股东能否取得股权?(2013年,2018年,2020年主观真题都涉及)
⭕【不能用】无权处分——是否善意取得去分析
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但要求处分人【具有合法的外观】,比如共有人之一,没有独立的处分权,但占有共有物。被推定为有处分权,比如设备的承租人,没有处分权,但占有租赁物。
2.股权,采取登记制度。登记是其外观。如题所述,股权并不登记在甲的名下,而是登记在丙和丁的名下。甲要将丙和丁的股权转让,必然要伪造丙丁的签章,以丙丁的名义转让给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链条中,无权处分人,是以自己名义,来进行处分的,只是受让人不知标的物真正的权利归属而已。
所以,用无权处分——受让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去分析——似是而非。
3.【不能直接用】【无权代理】去分析。.代理制度中有三方结构——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而题述情形,只有冒名方和受让方,没有丙丁作为被代理人的一方。冒名行为,是典型的两方结构
4.所以,首先定位,这是一个冒名行为。【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即“被代理人”丙丁,未追认的,对其不发生效力。所以,乙不能取得股权
@懂法律的小哥哥
感谢!这是特别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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