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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292号
赣州钟桂明律师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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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之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
对该问题,最高法院存在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
一是不可以抵销。
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款,从性质上系投资而非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该投资款与公司对涉案股东享有的借款并非种类、品质相同的债务标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股东超出注册资本对公司投资金额的性质为借款,因此案涉股东主张的所谓债务抵销,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张德军、江西爱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292号】
二是可以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抵销的前提,因本案中软件研究所的补足出资义务业经股东会决议加以免除,本不具备抵销的适用前提,但考虑到中科软件集团的减资方案并未实际实施,软件研究所自愿以其受让的债权承担部分补足出资义务,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其此项诉讼主张不予限制,但对软件研究所关于其所欠中科软件集团的金钱债务已经依法抵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关于股东不得以对公司的任何权利来主张抵销或减免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软件研究所对中科软件集团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性质不同不得予以抵销的认定,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icon、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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