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不对版、以次充好!?江苏高院发文精装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可退房!

  • 南京微博房产
  • 2022-07-25 04:18:58
【货不对版、以次充好!?江苏高院发文精装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可退房!】南京楼市 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新规为平等维护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正确、及时审理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制定了官方解决指南。

该指南中对于装修质量有了明确的判定:样板间装修材料、施工质量可作为维权依据、有重大影响的楼盘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视为合同内容、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房可以解除合同等等。

重点内容:
一、销售广告、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
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对装修质量要求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出卖人设置样板房的,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应当与样板房的装修质量相当,且样板房装修的部品材料、施工质量和品质档次,应当作为认定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出卖人应当对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备案装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装修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且因出卖人原因拒绝履行相应举证责任导致不能综合认定的,备案装修资料可以视为装修质量要求的依据。

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与样板房存在明显差异,或者交付商品房的装修质量问题难以修复,严重影响房屋整体装修价值的,买受人主张参照前款规定以装修价格作为装修质量要求的,应予支持。

二、装修质量瑕疵与修复责任界定方面
装修质量存在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品质档次等质量瑕疵,但对正常居住使用没有实质影响,除当事人对房屋装修质量瑕疵另有明确约定,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装修质量问题符合不得交付使用法定情形,买受人拒绝受领房屋,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和装修质量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

装修质量保修期间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三、装修价款减少及责任方面
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或者出卖人欺诈、装修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约定装修价格,当事人对此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约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外减少装修价款的,不予支持,出卖人同意的除外。

买受人部分接受不符合装修质量约定的项目、范围,对其余不接受部分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计算装修差价损失,修复部分的贬损价值不应重复计算。
减少装修价款,一般以维持合同约定交易条件均衡性为原则,按“同比降低”规则核算数额。

约定装修价格构成不能确定无法进行评估,或者房屋装修存在欺诈情形的,减少装修价款的数额,依据约定装修价格与实际装修评估价格的差额,按照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四、装修质量与合同解除
因装修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或者存在依法不得交付的使用情形,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获得损失赔偿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装修中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买受人以欺诈为由可以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全装修商品房,因严重装修质量问题,买受人请求单独撤销或者解除装修合同的,不予支持;请求撤销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予支持。
“惊”装顽疾非一朝可解决,指南的发布,对于楼市是一剂定心丸,精装品质之路任重而道远!
货不对版、以次充好!?江苏高院发文精装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可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