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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法考里的小法师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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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解读
来自BT法考木木老师
命题点① 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高频考点,新增两个细节把握: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胎儿利益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权利的主张在其出生前由法定代理人主张;
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包括年龄和精神智力,其中精神智力的判断从其生活相关联的程度进行认定。
以上内容对应民总编司法解释第4条~第5条。
命题点② 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必考点,考察角度包括三方面:监护的类型、监护的职责和监护的撤销与恢复。因此,新增司法解释也围绕以上三个方面展开,具体包括:
父母是孩子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因此,父母不能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监护;除父母以外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监护。
协议监护不成的,有争议的,相关机关指定监护;若对指定不服的,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遗嘱生效时若被指定人不同意的,直接按照法定监护的顺序和范围重新确定监护人;若未成年人是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其中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的,确定父或母为监护人。
委托监护,不能转移监护职责。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受托人为监护人。
以上内容对应民总编司法解释第6条~第13条。
命题点③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这也是必考点,关于该考点的新增细节包括:
意思表示的成立,要约+承诺,协商一致即可,可口头可书面,也可以以行为实施。
重大误解的认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就不会作出该意思表示,即可以认定构成重大误解;转达错误的情形也适用上述判断标准。
欺诈、胁迫的认定。欺诈=故意告知错的OR有义务说真的,却没说;胁迫=对你自己或你家人的人身财产进行恐吓,使你产生害怕心理的都算。
以上内容对应民总编司法解释第18条~第22条。
命题点④ 代理
代理,原则只能本代理,不能复代理,除非: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或紧急情况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其中,紧急情况的认定,由于急病、通讯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自己办理代理的,也不能取得联系的,可以转。
以上内容对应民总编司法解释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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