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 [决议效力][不成立与可撤销]...

  • 商经法刘安琪
  • 2022-07-30 20:10:42
法考 [决议效力][不成立与可撤销]

1.决议不成立,是指会议制度有根本缺陷,如未召开股东会会议;虽然开会,但没有对某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或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比例低于法定或章程的最低要求——集体决策,集体未行程;表决比例或人数低于法定或章程约定最低比例的;

不成立,是决议有无问题,和内容无关

2.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也是程序问题,但和[不成立]相比,这里的程序问题只能叫[瑕疵]——小巫见大巫。

常见的程序瑕疵:
(1)召开股东会,未提前15天通知
(2)应当通知全体股东,未通知[全体]股东
(3)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直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
(4)该回避的没有回避——表决方式违法

3.有个问题,争议很大。召开股东会,有意不通知某个[刺头股东],决议效力如何?

(1)如果有限公司小股东瞒着大股东,开黑会,大股东51%,很明显,决议不成立——不可能过半数,未达到最低比例。

(2)有争议的是:未被通知的股东持股比例20%,其他股东瞒着他80%同意,通过了决议。

有观点认为——决议不成立,这属于变相剥夺其表决权的情形。属于程序缺陷。

若要认定可撤销,可撤销期限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他都不知道开会了,等到知道决议,可能过去60天了——救济不能

综上,应当认为是不成立的。

(3)认定上述决议不成立,有两个问题:
首先,这是不成立的哪一种情形?肯定不是前四种明确列明的情形。属于第五种,其他?但未通知某人,并不能和未开会,未表决这种无中生有的缺陷等量齐观。

其次,因为出现救济的困境,就需要破格将其归类为[不成立]?难免有从结果倒推归类的问题

4.抛下争议,往前看——就是[可撤销]

《公司法征求意讲稿》给出了明确态度——决议可撤销,期限起算点修订——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而不再是从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尘埃落定!程序缺陷的归不成立,瑕疵的归可撤销~

5.放下过去左右为难时期的案例,记住今年如果真有题目,或者案子,有这种情况,记得要选[撤销之诉]
法考 [决议效力][不成立与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