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

  • 商经法刘安琪
  • 2022-08-08 22:41:08
商经干货
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和【仲裁时效】

1.两种情况下,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满1个月,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工之日2~12个月,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如(图1)甲2018年1月1日到A公司工作,单位原因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2018.2~2018.12单位应当每个月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2)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个月支付两倍工资。

如(图2)张某在B公司工作,2020年1月,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违背张某医院,订立了3年期劳动合同,则自2020.1开始每个月支付两倍工资,直到与张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止。

2.误区
(1)单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满一年的次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图1)甲2018.1到A公司工作,因单位原因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2019年1月1日,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误认为2019年1月1日起,因双方未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每个月支付2倍工资
【解析】此时,【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此时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未订立】。

3.仲裁时效
(1)一般情形:仲裁时效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2)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1年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3)关于双倍工资:双倍工资并非劳动者应得的报酬,更多的体现为对单位的惩罚,故不属于“特殊情况”,而应当适用一般情形。
故应当在劳动者知道未支付双倍工资之日起算,即逐月计算每个月的1年仲裁时效。

如图1,甲于2019年10月1日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单位应当在2018.2~2018.12这11个月期间支付双倍工资,但2018年9月(含)之前均已过仲裁时效;而2018.10、11、12月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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