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的杨女士通过代购买了一双价值5800元的某奢侈品牌的鞋子,据说这双鞋被称为“小脏鞋”,人工做旧的效果,即使是新鞋看起来也跟旧鞋一样,据说“脏”才是这款鞋的精髓。
随后,杨女士把这双鞋拿到附近一家洗衣店清洗,等她拿鞋时发现洗衣店把鞋子洗得太干净了,失去了“灵魂”。
杨女士认为,自己刚买的鞋,现在洗衣店把鞋的灵魂洗没了,洗衣店应该按购买价的一半2900元赔偿她损失。
洗衣店则认为,鞋子本身有做旧效果,再加上杨女士穿了一段时间,因此这个“旧”到底有多少是效果,多少是真的脏东西,无法判断,但是考虑到杨女士这双鞋确实价值较高,因此愿意赔偿1000元。
那么,杨女士的“小脏鞋”变成“小白鞋”,原因到底是做旧效果不合格还是洗衣店的过度清洗?她又该如何维权呢?
案件说法
一、如果原因是鞋子的做旧效果不合格,那么杨女士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一)杨女士可以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杨女士有证据证明鞋子是因做旧效果不合格导致自己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杨女士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杨女士有证据证明鞋子是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如果原因是洗衣店不当的过度清洗导致“小脏鞋”变成“小白鞋”的,那么杨女士可以要求洗衣店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杨女士确有证据证明,系因洗衣店不当的过度清洗导致“脏鞋”变成了“新鞋”,导致鞋子价值受损的,可以要求洗衣店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