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因不正当竞争败诉被判赔偿饿了么 35.2 万元,新反法互联网专条首次适用外卖领域。你怎么看?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美团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判决,该案为首次适用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认定的外卖领域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将向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赔偿35.2万元。
网友:乍一看觉得罚得太少不过瘾,但定眼一看,背后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只是个案中的司法判决,甚至还没请出反垄断大杀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 2018 修订时,针对互联网行业进行了优化,以下三种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大家可以结合自身使用经历,想想自己有没有经历过类似的场景:
好好用着一个 App,突然就来了全家桶伺候;好好用着一个 App,突然发现我不能使用另外「某某系」的产品完成支付,或者必须使用平台强推的 App 来完成后续操作。
对于商家来说,有没有被强迫终止跟某家 App 的合作,只能在自己的平台上开展业务。
互联网本应开放、包容、互通,但在近几年,却越来越山头林立。行业黑话中的「护城河」本来是指独特的商业模式、核心技术和企业文化,但渐渐演变成了党同伐异的能力、市场准入的门槛。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司法层面败诉了,交了罚款,不等于行政层面就能躲过后续的刀。对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还可以继续用。
大的药丸在后面。
那么,什么是大的药丸呢,大家的新朋友 -- 反垄断啊。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说得很明白了,对于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来说,以下三种行为,可能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限定交易:
(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至于外卖平台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在实践中逐渐完善、细化标准,推荐 @司马懿 老师的解读,市场监管部门的专业能力建设也在进一步提升,有了更多的经济学武器: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开出一份堪比论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大量经济学原理和实证论据,水平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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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前置问题,就可以将《指南》中三条限定交易的标准来对号入座,这就需要后续调查了。
一旦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垄断行为,就不是 35 万元的事情,可以直接上《反垄断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平台设置准入门槛、踢走不配合的商家,进行二选一,降低市场的竞争,最终可能抬高外卖价格,让消费者承担更高的价格,这就是反垄断背后的经济学依据。
「大的药丸」可能已经在路上了,大郎,喝了吧。
网友:
35.2亿就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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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想的完美市场,应该是今天做错,明天就跳楼的。
但现实里,这种完美的自由市场不存在。
绝大多数的市场自我调节,一定会有,但一定会迟到。
这种自我调节的迟到,其实就是一些人牟取巨大不正当利益的核心。
也正是因为这种自我调节机制的必然性迟到,全世界所有的国家才不约而同地进行市场调控。
但是问题来了,
有些国家调控的目的是让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得更快一点,
而有些国家喜欢人定胜天,他们调控的目的不是让自我调节机制来的更快,
而是想把调节机制给调节没了。
呵呵,呵呵呵呵,结果我就不说了,抬头看看便是。
这种环境下,看着学法律的吹txt变成exe,我就浑身不适。
这exe还不如txt,毕竟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头上也比掉下来砸死一只蚂蚁强。
还一个个意义重大,意义是挺重大的,
告诉想垄断的人,垄断一下赔30万,我一个人赔一下都不用破产的……
意义太重大了,不是吗?
说到这里,说点法律相关的东西吧。
我这种基本外行人,绝大多数法律知识都是从单位的风控合规部门的同事那里窜门学来的外行人,
也知道很久很久以前,西方有一个大法官说过一句我认为很正确的话:
法律应该有很多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犯错误的人不能从犯错中收益。
那么,美团垄断一下赔35.2万,请问它获益了没有?
就这,还有脸吹?
你们的法律学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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