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朋友,我最近手头有点紧,有没有什么赚钱的路子啊? 这你可就问对人了!我最近在做收购银行卡的生意,一张银行卡500元,你卖不卖? 这个可以有,我刚好有好几张没钱的银行卡,全部卖给你吧!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几张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到几千元,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近日,清流法院就公开审结一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陈某生因出售一张银行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1日,陈某生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建使用。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使用,该账户用于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21万元。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某生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陈某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犯罪分子购买后用于实施诈骗,卡的失控管理给追踪、打击犯罪带来巨大困难,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上述案件中,陈某生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后仍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已沦为网络犯罪的“共犯”。 作为普通民众应加强对该类新型犯罪的鉴别和认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等。 文稿来源:清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