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推荐类型:2020年度创新案件
裁判要旨:在专利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事实需要继续审理进一步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依当事人的申请颁发临时禁令,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专利裁判方式。
推荐理由:该案是全国首例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在一审先行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同时适用临时禁令制度,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及时有效保护高质量专利利益,是解决专利维权“赢了诉讼、输了市场”难题,构建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探索符合专利案件审判规律的专利裁判方式的创新举措。
案情介绍:大疆公司指控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 FIMI PALM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专利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庭审中将赔偿损失金额变更为500万元。诉讼中,大疆公司申请临时禁令,申请法院责令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大疆公司另提出,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网站存储,其无法获得上述销售数据,无法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故向法院申请调取,同时要求法院责令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提交财务账簿披露销售数据。被告飞米公司辩称,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大疆公司没有实际赔偿证据支持其高达500万的赔偿主张。被告九天纵横公司辩称有合法来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疆公司涉案云台相机专利目前权利稳定有效,大疆公司同时在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度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等申请了“云台相机”专利同族或系列专利。大疆公司专利产品于2018年上市后,深受市场青睐,获得第二十一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2018年度最佳云台相机等荣誉。正当大疆公司专利产品拓展市场之际,接获举报称众多网站出售的“飞米FIMI PALM掌上口袋云台相机”与大疆公司专利产品近似。经大疆公司公证取证证实,九天纵横公司、飞米公司在全球速卖通网开设“FIMI STORE”销售、推广“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庭审中,飞米公司明确认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九天纵横公司明确认可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经法庭比对并咨询本院技术调查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专利审查员的意见,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上高度近似,两者虽存在一定差别,但这些差别或属于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细微差别,或位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从而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根据外观设计侵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近似,构成专利侵权。
裁判内容:审理法院认为,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犯了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被告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犯原告大疆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事实已经查清,本院对停止侵权的部分先行判决。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大疆公司变更了诉请金额,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查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请求被告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提交其销售数据及财务账册,故对赔偿损失部分的诉请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粤03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云台相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被控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二、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云台相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先行判决作出后,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未提起上诉,先行判决已生效。
大疆公司专利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低价流入市场,将贬损专利产品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严重削弱专利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专利产品属于时效性极强的更新迭代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产品开放销售初期实施侵权行为,将直接影响专利产品市场销售份额,给大疆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据此,在大疆公司提供500万元担保的情形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粤03民初1668号之二民事裁定: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专利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并停止在其官网www.fimi.com许诺销售“ 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www.1688.com销售、许诺销售“ 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上述行为保全的效力,维持到本案判决生效时止。案件申请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未申请复议,该临时禁令已经于2020年11月17日生效。
承办人:钟小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