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每日学之三百零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老李说老理  老李说老理     2021-11-0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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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

一、刑法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及相关法律条文:

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构成要件行为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达到情节严重。

(二)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

四、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经典案例

1、王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3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住黑龙江省拜泉县,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拜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凤义,黑龙江杨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20]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书记员刘阳、彭瑞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杨凤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2日,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3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某1偿还拜泉县xx种业有限公司货款233832.00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利息142087.6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1未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11与额9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向王某1送达执行通知书。王某1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于2018年11月22日被拜泉县人民法院罚款5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1于2019年2月22日在哈尔滨市被拜泉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量刑建议。当庭调整为由于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被告人家属赔偿了xx种业取得了谅解,经司法局查证后适用社区矫正,王某1认罪认罚,同意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

辩护人杨凤义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申请执行人积极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初犯、偶犯,本案非人身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本案被告人王某1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王某1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其给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拜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3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某1偿还拜泉县xx种业有限公司货款233832.00元,利息142087.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1未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11与额9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向王某1送达执行通知书。王某1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于2018年11月22日被拜泉县人民法院罚款5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1于2019年2月22日在哈尔滨市被拜泉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与拜泉县xx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经本院委托拜泉县司法局对王某1的平素表现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王某1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拜泉县人民法院将王某1案件移送至拜泉县公安局。

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受理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王某1的自然身份情况。

4.民事判决书,证实拜泉县xx种业有限公司起诉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2日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拜泉县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3832.00元及逾期给付货款利息142087.00元。

5.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实(2017)黑023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2月23日履行期限届满。

6.客户综合信息查询,证实王某1名下两张手机卡,号码为158××××8444和188××××7082。

7.法院短信通知,证实2018年11月19日法院短信平台给王某1手机号码158××××8444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你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本院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王某12018年11月21日向法院执行员发送短信,内容为xx乡有个房子,别的啥也没有,报告完毕。2018年11月22日法院短信平台向王某1送达罚款5000.00元决定书。2018年11月22日王某1发送短信内容为5000.00元是啥钱,我欠你们法院钱吗?

8.电话录音,证实执行员刘伟与王某1通话,王某1表示得五六天回来,现在没有钱,只能说用房子抵。

9.执行通知书,证实拜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王某1下发执行通知书。

10.报告财产令,证实拜泉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9日向王某1下发报告财产令,责令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11.拜泉县人民法院决定书,证实拜泉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2日决定对王某1罚款5000.00元,限于2018年11月25日前交纳。

12.拜泉县人民法院(2018)黑0231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证实拜泉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11日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

13.房产证,证实马某1在xx乡xx村4屯住房69㎡。

14.克山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介绍信,证实王某1是xx村二组村民,长期不在家居住,土地5.7亩,粮补存入父亲王某名下,在本村无房产。

15.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结果一览表,证实王某1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

16.偿还欠款协议书,证实2014年4月16日甲方拜泉县xx种业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某1与乙方马某1、王某1签订还款协议,乙方同意在2017年4月末前还清全部货款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计算,月息七厘,到期如还不上本息,乙方愿将现坐落xx乡政府所在地主公路北的二间(约69㎡)房抵账给甲方。

17.房屋买卖协议书,证实2014年4月14日甲方马某1与乙方李某1签订协议,甲方将xx乡xx村4屯69㎡,房屋成交款为280000.00元人民币,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所缴税费由乙方负责。

18.商户登记信息,证实马某12016年6月28日开始经营哈尔滨市道外区xx百货批发部,资金数额三万元。

19.2015年、2017年、2018年度商铺租金统计表,证实马某12016年5月7日、5月9日分别交年租金160769.00元和40256.00元。2017年5月9日交年租金40256.00元。2018年5月9日交年租金40256.00元。

20.马某1、王某1银行流水,证实二人银行流水相关情况。

21.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王某1无前科劣迹。

22.情况说明,证实拜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本院的短信平台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罚款决定书。

23.拜泉县人法院关于被执行人王某1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说明,证实拜泉县xx种业有限公司与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1在报告财产时所述“在xx乡有个房子别的啥也没有”,其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当时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1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该xx乡的房屋为其妻子马某1名下,故该报告的财产不属实且不具体,因马某1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且该房屋为其名下唯一住房,由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在申请执行人xx种业未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作价、拍卖的情况下,故本院未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

24.拜泉县人民法院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短信截图、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2017)黑023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田某种业法人是李某3,我是销售经理。2013年四五月份,王某1在拜泉县xx乡经营农资商店,经我手在拜泉县xx种业赊购种子、化肥共计23万元,2014年4月份的时候找王某1要欠款时,我和王某1、马某1签订了一份偿还欠款协议书,说三年内将欠的种子、化肥款还钱,同时支付利息,签订协议的时候我、我父亲李某2、王某1、马某1四人在场,我父亲写的协议书。2014年4月14日我和王某1去房产办的过户手续,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当时王某1反悔不卖给我房子,我们没办理完过户手续就终止了,合同自然而然就失去买卖效力了。王某1在xx乡的房子现在在他妻子马某1名下,我去房产局咨询过,我只拿房产证和之前办理的一半的过户手续是办理不了过户的。

2.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我是xx种业的法人代表,李某1是我弟弟,是xx种业的销售经理。王某12013年四五月份在我公司赊购过种子、化肥,现在还欠我们种子、化肥款没给。李某1和王某1签订偿还欠款协议书的时候我不知道,没经过我的授权和同意,王某1一直未履行签订的偿还欠款协议书,所有我不认可。我不知道李某1和王某1办理在拜泉县xx乡房产过户的事情。李某2是我父亲,是xx种业股东之一。

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我是xx种业员工,李某1是我儿子。2014年王某1和他妻子一起去的xx种业,在大厅里王某1和李某1谈论王某1拖欠赊购种子化肥欠款的事,李某1向王某1要欠款,王某1求李某1容他三年时间把钱还清。让我帮着写偿还欠款协议书,我觉得李某1一定不想签协议书,但不签还款协议,王某1说他当时也还不上欠款,没办法只能签了。王某1一分钱没还,而且协议期满,王某1找不到了,也联系不上。王某1在xx乡的房产没有抵顶欠款。

4.证人房某证言,证实我在拜泉县xxxx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上班,我在原房产处工作期间负责xx乡的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我认识李某1,他是拜泉县xx种业的,以前不认识马某1,马某1和李某1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知道的这个人,具体时间和经过我记不清了。李某1和马某1办理完第一项受理,只要办理完第一项受理后,买房人自己就可以办理之后的业务,卖房人可以单独将已办理受理业务的房产过户手续予以终止,只要卖房人持房产证到房产处办理注销业务就可以。受理业务后,必须要原房产证,过户业务办理成功后,原房产证需要收回存档。李某1和马某1办理房产过户到现在为止,只要李某1持房产证和缴纳税费票据就可以办理完过户手续。

5.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我和王某12019年七八月份办理的离婚,xx乡乡直的房子是我和王某1的共同财产。我知道王某1在拜泉县田某种业赊购种子、农药等到xx乡进行销售的事。李某1联系房产局的人,我们办过户手续,我和王某1一起跟李某1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房产局的人把办理过户的手续给李某1了,李某1提出来再签订一个偿还欠款协议书,约定三年内把欠款还清,如果三年内我还不上钱,我在xx乡的房产就归李某1所有,抵账我欠李某1的种子、化肥钱,同时约定利息按7厘计算。协议是李某2写的,李某1把我在xx乡的房产证留下了,同时李某1也把我给他出具的欠据原件都给我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1供述与辩解,2013年算利息我一共欠xx种30多万元。2017年xx种业把我起诉到法院,判决我给付xx种业前款和利息一共30多万元人民币,我没给付xx种业欠款,第一我没钱,第二在xx种业起诉我之前,我和xx种业的李某2签订过以房抵债的协议,我认为我已经用房子抵我欠xx种业的欠款了。我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出过申诉,法院裁定李某1与我签的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我认为我和李某1的协议是有效的,协议是李某2起草的,李某2是田某种业的法人之一。我和李某1在拜泉县房产局做了买卖协议,同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我认为我欠xx种业的化肥款已经用我欠拜泉县xx乡的房产抵消了。拜泉县人民法院法院通过手机短信向我下达过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手机号码158××××8444,我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没执行,因为我认为我和李某1签订的协议有效,我按照协议履行了。我如实向报告的我在拜泉县xx乡有一处房产,我还有5.7亩土地口粮田。我2018年3月份哈尔滨市道外区xx商场租了一个店铺,还用三轮车在商场里给其他商户送货,儿童玩具店每月净收入三千元左右,送货月收入一千元左右。签协议的时候李某1、李某2、李某3还有两个xx种业的服务员在场。

被告人王某1当庭供述,我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四)其他证据

1.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2月22日17时许民警将王某1抓获。

2.拜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王某1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人王某1辩护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王某1亲属马某2在xx种业购买种子的xx种业订货单据,证实该单据的微信、联系人等落款均为李某1。

2.xx农资的名片,记载其地址在xx乡政府路南,该名片记载的电话为李某1的联系方式。

辩护人认为,提出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实李某1的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

3.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王某1与拜泉县xx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王某1已向拜泉县人民法院缴纳五千元罚款。

公诉人对证据本身没异议,名片和销售单子记载联系方式为李某1,刚才的两份书证结合李某3等人证言,对方辩护律师想证实李某1是职务行为,从现有证据看李某1是xx种业公司的员工或负责重要销售业务是毋庸置疑的,公诉人对这一点没异议。公诉人对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没有异议。

合议庭评议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订货单据和丰田农资的名片来源不明,无法确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不予以采信。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王某1与拜泉县xx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王某1审理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振华

审判员  张 莹

审判员  王永库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月

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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