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自“十年禁渔”启动以来,长江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过程中,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的态度。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罗某祥相约到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严桥镇新祥村的“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毒鱼的方式捕鱼。路上,两人遇见正在钓鱼的罗某勇,便邀约其一同去毒鱼。
当日22时许,罗某向保护区内一河段投放了其购买的农药“甲氰菊酯”,罗某勇驾驶皮划艇在河道内放置数张渔网,用于捕捞中毒上浮的鱼。因未发现中毒的鱼浮上水面,罗某认为农药投放量不够,遂让罗某祥将剩余“甲氰菊酯”全部投到河道内,两次共投放农药15瓶。
6月1日凌晨,水面陆续出现大量死鱼上浮。经评估,罗某等人投放的“甲氰菊酯”毒死的鱼共210.3斤,其中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
【办案过程】
2020年10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以罗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月25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某、罗某祥提起公诉;因罗某勇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当地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月23日,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罗某、罗某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以案说法
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当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多发于长江中下游地区,非渔民非法捕捞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一些人受利益驱动偷捕,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手段隐蔽,有完整的捕供销利益链条。还有一部分是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使用简易但危害较大的捕鱼装置偷捕,行为发生往往具有较大随机性和分散性。
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人为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卢越
来源 :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