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金刚煤矿安全事故瞒报

民声说法  民声说法     2021-11-14      0

首页 > 头条

​​接群众举报,达州市金刚煤业存在安全事故瞒报,死者何东平,平昌人48岁,金刚煤矿采煤一部,住厂区303,身上未佩戴GPS工作,9月19日上午8时2分,发生偏帮事故,打中头部致死,发生死亡事故,该事故并未上报,也未做停工整顿,私下赔偿120万元了事。

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必须先上报当地应急管理局,谁后对死者和伤者进行妥善处理,

我调研中心人员得到中心领导同意,被派到四川省达州市去调研金刚煤业的安全瞒报一事,在去到达州市应急管理局见到办公室孙主任,我中心人员说明来意,把群众举报给孙主任提交了,让当地应急局去落实调查,

后来我调研人员就走了,在等达州市应急局的调查回复,一等就一个星期过去,达州市应急局也没有给我中心人员回复,一等就三个星期过去了,后来有个自称应急局的队长,(自称姓邓)给我们回复说有了金刚煤业的安全事故调查结果,我们说有调查报告,我们没有看到,请您发给我,自称姓邓的队就发过来调查报告,在我们还没有看完报告的时候,该信息报告就被姓邓的队长撤回去了,我们就问,我们还没有看完就撤回去了,什么意思吗?对方说不好意思,报告里面有错别字,需要改,改了在发过去,我们说好,(该报告大概内容是金刚煤业安全事故,不是安全事故,死者是得急病死的不属于安全事故)我们就有点疑问?给我们的调查报告是死者是得病死的,那为什么就找借口报告有错别字就撤回去,而我们接群众举报的信息和我们实地调查的事实是,死者是确定在该煤矿被东西打中头部死亡,为什么达州市应急局邓队给我们调查报告是急病死亡呢?而且还把调查报告又撤回去又是什么意思呢?试问是不是达州市应急局和金刚煤矿

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呢?针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国家应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 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事故安全罪。


​​​​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信息有误,请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