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文号】津辰环罚字〔2021〕48号
【案件类型】一般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单位】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要素】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主要违法行为】未按要求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3日,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该单位无法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2021年8月24日,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8月27日送达,2021年8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立案,2021年9月8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9月9日送达,2021年11月1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1月2日送达。
二、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未按要求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案的认定。
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该单位无法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询问,发现该单位未按要求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于20日内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到期后,我局对该单位开展后督察,发现该单位逾期未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视频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二)亮点证据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有行政相对人的签字确认,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证明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成为确认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
2.调取证据充分全面。除了常规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收集证据全面且收集程序合法。
三、法律适用、法制审核与集体审议
该单位未按要求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3日完成案件调查工作,于2021年8月30日完成案件立案工作,并经过法制科及局领导审核后,生成《案件调查报告》。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召开案件审议会,对该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经审议,我局经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中法律适用正确。
四、执法亮点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收集充分,除了常规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收集证据全面且收集程序合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中均有行政相对人的签字确认,确保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成为确认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
(二)执法程序规范,依法行政。该案在调查环节较为规范,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内容较为完整、细致;调查询问内容详尽,现场照片、视频能起到较好证明作用,依据《天津市自由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了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并及时开展后督察,完成了调查取证的闭环,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能够得到充分证明,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调查取证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集体讨论,考虑企业违法情况,依据《天津市自由裁量基准》,做出处罚决定,行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五、案件启示
未按要求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是较为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该案的处罚程序完整,依据《天津市自由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九)项,给予了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及时开展了后督察,并在作出行政决定前进行了集体讨论。该案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规范,行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且案卷材料完整清晰。通过集体审议,依据《天津市自由裁量基准》,做出处罚的决定。能综合考虑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处理相关案件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