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2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梓娴)工程完工后,包工头向雇主出具条据索要工程款时,却被一口回绝,理由是:条据并没有写明是“欠条”,只是写了“证明”。到底这样的条据能证明欠款事实吗?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镇头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还得从2016年6月说起,当时张兴与龙凯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张兴承接湖南某公司综合楼内墙砖、地砖铺贴工程,提供劳条的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工程完工后,双方经过结算,龙凯出具了一张条据,分为上下两部分。
其中,上半部分记载了张兴已完成综合楼内的工作量及尚欠金额(“全体工实欠20440元”);下半部分的内容为“证明(包塑料车间)地沟板 杨工:大工……10010元变压器房 杨工 大厅地板做一屋混泥土地板……11000元 证明欠21010 龙某 2020.1.20号。”
事后,张兴拿着这份欠款41450元的条据,多次找龙凯催要,对方竟以没有欠条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张兴只得将龙凯起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龙凯支付约定的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兴与龙凯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具体,双方形成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兴依约提供劳务,龙凯则有向张兴支付劳务款项的义务。龙凯出具的条据虽无“欠条”之名,却有欠条之实,“证明”“杨工”的字眼不影响“龙凯作为雇主”及“张兴已经提供劳务”的事实。据此,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龙凯向张兴支付劳务款41450元。
“雇主书写的‘欠条’,很容易让缺乏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掉坑’。”办案法官提醒,年关将至,劳务者和其他劳动者在索要劳务费或劳动工资时,要提高警惕,谨防“掉坑”,拿到债权凭证时要看清,注意不要有字面上的歧义,应载明债权人、债务人、金额、还款时间、拖欠原因、出具日期等,还可约定逾期法律后果、履行方式等。雇主或用人单位在无法按时支付时,所出具的债务凭证应当做到诚实守信,欠条上的“证明”等字眼不影响对提供劳务者已完成工作量的认定。“小心机”使不得,该还的账还得还,如果存在恶意欠薪行为,将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