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和解?

一池青  一池青     2022-03-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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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3743号

 

原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T**。

委托代理人F某某,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F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被告F某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Y某某(兼)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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