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虽两者都采用了欺诈手段或欺骗方法取得贷款,但在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的目的在于取得原本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而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
那么,骗取贷款案件中,应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呢?
非法占有作为一种主观心态,必然需要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加以印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简称《纪要》”中也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避免单纯依据损失结果,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
而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下述五种情形,强调的是具体的“欺诈手段”,包括:编造项目、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虽可以印证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实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仍需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对此,《纪要》提到6种具体情形——结合司法实践,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无法归还,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可见,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案件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审查关键有三:携款逃跑情节、肆意挥霍情节、隐匿逃避返还情节。
总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王科栋律师
主编简介:
王科栋,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创办律所,八年刑辩经验,两年办所管理经验。拥有丰富的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经验,尤其擅长复杂案件综合处置方案制定;2018年创办胖乎律师法律自媒体,已坚持公益普法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