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13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2-03-2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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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13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18344052607

 

#贵港#

2022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贵港市共计有13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家企业当中,其中8家为木业公司,5家为电池科技厂,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税额8万多元)至2000多万元(税额300多万元)不等,其中:

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贵港市潮某动力电池科技厂,在2020年3月24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49份,金额2376.08万元,税额308.90万元。税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暂不予以行政处罚。

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贵港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梧州A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1〕5号)

1.3.简要案情:梧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黄某甲为增加进项税额,让广西B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为222086.6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梧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梧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广东A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0号)

2.3.简要案情:广东A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梁某某让广西B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3542000元,税款488551.7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广东A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东A化工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4号)

3.3.简要案情:冯某某和周某某分别是陕西A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财务人员。冯某某通过梁某某让广西B食品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款603409.47元。周某某伪造虚假的入库单,形成完整的记账凭证,并到税务机关办理抵扣税款。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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