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主张撤销,法院这么判!

2021年2月25日,由于感情破裂,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二人明确约定,将双方共有房屋赠与二人的未成年之子王小某。可是,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随着王某很快有了新女朋友,对赠与房屋一事动了歪心思,他便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律规定,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主张撤销赠与。张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房屋归王小某所有。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留给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怎么办?显然,王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在将赠与物交付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不得撤销该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得反悔。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一旦撤销,赠与合同不复存在,赠与人不再负有赠与财产的法律义务。对于不动产来说,“权利转移”意味着房屋产权登记的变更,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办理“过户”,需要当事双方去当地的房产交易部门办理。当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两种特殊的情形中不能行使,一是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二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案中的王某主张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而拒绝办理过户,认为自己属于“不想给且还没给”的可撤销情形,看似于法有据。但是王某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前提: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是否属于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指的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则是在离婚协议的整体框架下,二者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某与王某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离婚协议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双方不仅是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还包括对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一揽子事情的处理。一般而言,这种赠与约定有着较强的人身属性,以婚姻关系解除为条件和目的,这和一般的赠与合同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由此来看,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约定和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同,其受到整体的离婚协议的影响和支配,其中的赠与往往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中,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中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一般表现为将共有财产赠与子女。基于此,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属于赠与合同,合法合理。(三)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有效约定,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自己的意志共同达成的结果。离婚协议一经达成便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应该互相遵守,不能动辄反悔,法律不是儿戏。如果允许一方反悔,不仅有违法律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案中,王某在和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后,便在将房屋赠与儿女一事上反悔。虽然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双方已经离婚的前提下,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王某是不能主张撤销的。可见,这种反悔行为不但在道德层面上站不住脚,而且在法律上同样得不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旦生效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要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备案于民政部门的,这进一步减少了单方面反悔的可能性。除非一方能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这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在协议的内容方面,离婚协议的签订不单单是约定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简单,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探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处理等等方面。因而,订立协议首先要慎重,内容要全面,约定要明确具体,最好具有可操作性,不要过于泛化,最好在专业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起草、签订协议以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走到婚姻尽头的夫妻,正如法院裁判时所强调的,订立离婚协议时仍应保持诚实信用,信守约定。单方的恣意反悔,不但为社会道德所指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