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达标”不是免责借口 造成损害须担责

  • 津法之声
  • 2022-06-17 01:00:31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绝大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选择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之路。然而,个别企业并未及时升级环保设备,虽然污染物排放达标,但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从而引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企业是否担责?近日,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某园艺公司与某五金公司相邻。2018年冬,五金公司开始排放有色金属粉尘,粉尘飘落至园艺公司经营区域,导致该公司花房顶棚积聚了红褐色金属粉尘,且无法通过简单冲洗或擦拭去除。

因粉尘已与顶棚完全融合,影响了花房采光和房内绿植生长,需将顶棚全部拆除重建,才能恢复花房原有设计功能。同时,园艺公司区域部分车辆产生了红褐色斑点与锈迹。经初步统计,花房窖顶棚拆除重建费用、公司车辆清洗或喷漆费用、花房内绿植受损或死亡造成的损失等共计约78万元。园艺公司一纸诉状将五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过程中,五金公司辩称,在生产过程中势必会排放一定的粉尘,但公司从生产之初就安装了过滤装置,排出的粉尘符合相关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法院从诉前到诉中主持开展了多轮调解,在立案20天后双方即达成了调解方案。五金弹簧公司最终同意就园艺公司诉请中损失费用一次性补偿175000元,并承诺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升级过滤装置工作,彻底解决粉尘排放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积极改善防污减排设备,避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良好平衡,尤其要注意排污达标不等于免责,即使是合法的排污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对因此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