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原因:南京一男子第六次未戴头盔被处罚

  • 南京徐剑
  • 2022-06-17 01:03:23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原因:南京一男子第六次未戴头盔被处罚

南京一男子第六次接受处罚后保证一定戴安全头盔;执法交警相信保证,多数人可能不相信。一方面,戴头盔客观上为驾驶人等带来不便,例如,影响左右观察等;另一方面,不戴头盔一般给驾驶人带来伤害,当事人对自陷风险行为有一定的选择权,例如,吸烟等。

南京一男子第六次未戴头盔被处罚

南京一男子第六次未戴头盔被处罚

交警查处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戴安全头盔,表面上看严格执法,事实上可能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误读”。本条的完整表述为“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被处罚人倘若抗辩称,法律为什么不表述为“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执法警察如何回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用“按规定”来限制戴头盔,一方面,戴头盔可能给他人带来不安全,例如,影响观察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不少群体不宜戴头盔,例如,脊椎病患者等。执法人员应当对“按规定”进行合理解释,而不能认为摩托车驾驶人一律佩戴安全头盔。

他人自杀未果,法律为什么不追究自杀人的法律责任?其原因是,自然人对自陷风险行为有一定的选择权。《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强调”戴安全头盔,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交警对不戴头盔的人实施行政处罚也是如此,否则,法律规定的“按规定”无法解释。

南京的交通执法实践事实上已为查处未戴头盔作出了很好的“示例”;南京交警查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就是查处未戴头盔的示例。一方面,安全带和安全头盔规定在一个法条之中,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另一方面,南京交警查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通常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执法,对未戴安全头盔的执行可以参照示例执行。

南京交警查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示例

南京交警查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示例

在快速车道上,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单纯的自陷风险行为,例如,摩托车驾驶人摔倒不戴头盔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等,从而加重了他人的责任。一律要求摩托车驾驶人戴安全头盔执法非常简单,行政处罚中有消除危险状态的行政措施,交警对不戴头盔的人可以不予以放行。

在具体的安全头盔执行实践中,交警予以罚款后放行。一方面,被处罚人不戴安全头盔一般不会危害他人安全;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需要予以放行,例如,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提高道路通行率是本法的立法目的。

不戴头盔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执法部门可能首先需要正确理解“未按规定”中的规定;“规定”并不是自由裁量权,规定是对行政处罚权的约束,例如,被处罚人倘若提起行政诉讼,执法部门怎样提供“规定”?倘若提高道路通行率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交通执法重点可能就在道路的“交汇”或者“交叉”处。

交叉路口事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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