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讯丨想要追债,可欠债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 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
  • 2022-06-23 05: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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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 2021

  • 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偿债程序,其旨在通过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统一分配,以保障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不仅欠债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且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欠债公司破产。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不仅欠债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且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欠债公司破产。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权人的债权是如何清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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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将会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也会进行解除。与此同时,法院也将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统筹处理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债务。管理人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也会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未到期、附条件的债权,甚至是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在接到债权人的申报之后,管理人会审查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并制定债权核查明细表,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无误后,将提请法院裁定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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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债务人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除了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外,管理人还需处理许多事务,其中债权人最关心的,当属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和分配问题。

 

在调查完债务人财产及债权人的债权情况之后,管理人会制定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其清偿顺序一般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1.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如该特定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其债权,未受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

 

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 职工工资等(包括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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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 普通破产债权。

 

简而言之,如债权人并非是债务人公司内部的员工,且未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则大多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完前述四项债权后,普通债权人才可就剩余财产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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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否追究股东责任
 

 

在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具备以下情形的,债权人仍有可能要求债务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如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是有抽逃出资等不实出资行为,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如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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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海涵律师建议

 


 

 

① 关注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之后,应及时联系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如了解到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也可以直接联系管理人申报债权。


 

② 核对债权表,如有异议及时提出


在管理人编制债权表之后,债权人应仔细核对债权表,对债权核查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一般会对异议债权进行复查,如复查后债权人对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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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