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纪实:葫芦岛绥中县王英斌故意伤害一案回顾与点评

  • 张进华律师
  • 2022-06-25 12:39:13

(张进华律师,主办刑事案件,目前已取得12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曾代理张玉环故意杀人申诉案,海城市某黑社会骨干成员宣判无罪案等)

张进华律师

 

 

文|张进华 辽宁京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610923339)

 


摘要

 

葫芦岛市绥中县王英斌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已经过绥中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相关证据材料已公开出示并发表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被告人王英斌与被害人张福利是否发生打架斗殴;张福利是否有伤;如果张福利有伤是什么时间形成,是否与王英斌有关;如果张福利有伤且与王英斌有关,伤情是否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等事实与证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初看该案以为就是一件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经过庭审全面调查后发现,该案并不简单,对学术研究比较有代表意义。

实际上每一个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都有一定的普法价值,尤其是热点、复杂、疑难案件,甚至可以称之为一堂难得的法治公开课。本着学习与普法并重的目的,参照庭审笔录,尝试以客观、全面、中立的立场对本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侦查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审判员等诉讼参与人各方观点和意见进行复盘并形成纪实文章。不当之处,请批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斌,葫芦岛市绥中县前卫镇背荫嶂村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年9月18日被刑拘后又被逮捕,羁押至今,一审召开两次庭审后,法院又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王英斌称,2021年3月17日午后,被害人张福利(王英斌同村村民,同学)醉酒驾车与王英斌在村口相遇,张福利认为之前自建房系违建遭强拆是王英斌举报造成,对其辱骂,两人发生口角。几分钟后,双方妻子都赶到现场将两人劝离。随后,被害人妻子报警。

被害人称王英斌对其殴打造成伤害,王英斌称其系醉酒下车自行摔倒,受伤与否与他无关,他没打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

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约2小时后出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双方都早已离开现场。

当天晚上,被害人前往绥中第二医院进行全身检查,根据检查报告显示,未查出任何骨折伤情。

时隔14天后,3月30日,在没有主治医院建议转院的情况下,被害人又自行前往绥中县医院(另外一家医院)挂急诊科做CT检查,结果诊断出左胸前肋4、5、6骨折。

警察当天出警后,先将该案作为治安案件立案,曾委托绥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3月31日,该鉴定中心以超出鉴定能力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鉴定机构无法对被害人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没有伤情,自然不能转为刑事案件。这是常识,也是法律规定,只有轻伤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案件往往就发生在不寻常之间。

 

庭审回顾

 

1.被害人当庭说谎,法官称要气死公诉人

 

2022年1月13日,绥中县人民法院在绥中县看守所旁边的一个小屋召开王英斌案第一次庭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直接进入发问环节,其中有一个细节引起法官注意。

法官发问:“张福利,案发当时你饮酒没有”,张福利答称“没有”。

至于张福利是否饮酒的问题,案卷材料中有张福利妻子等多名证人证实,所以张福利很明显当庭撒谎了。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张福利最后不得不承认:“喝了点”。

到了下午庭审,辩护人对其发问:“你知不知道喝酒以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张福利又改变了说法:“我没有喝酒”。

就为查明张福利是否于案发时饮酒,法庭花了大量时间调查核实,法官最后生气的说:“你为啥要在是否喝酒这个问题上撒谎,你要把公诉人气死”。

律师认为,张福利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问题上都能当庭撒谎,那么张福利供述王英斌对其殴打致伤的指控真实性必然存疑。

张福利到了法庭一再强调记不清王英斌怎么打的他,他是当事人,什么都记不住,似乎又说不通,甚至违反常理。

 

2.王英斌当庭曝出遭派出所所长索贿,所长予以否认并指责他不讲党性

 

第一次庭审持续了两天,合议庭充分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利,不仅同意了律师申请的证人出庭,还同意了通知侦查人员出庭。围绕证人和侦查人员发问控辩双方又展开了激烈交锋。

其中,侦查人员李建平(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现任所长)出庭接受询问时,王英斌指出,李建平在处理他的案件过程中多次对他索贿。

王英斌在法庭上回答道:“案发后,李建平曾多次找到他,说要摆平这件事,需要付出代价,事情可大可小,没个几十万,是解决不了。”

王英斌说他对这件事没有当真,也根本没有当回事。他认为他没打人,张福利还能讹诈他不成。但是架不住李建平多次言语恐吓,不得已分两次给了李建平3万元。

李建平对王英斌的指控则完全予以否认,离开法庭时,用眼睛的余光瞪了一眼王英斌,嘴里念念有词:“亏你还是共产党员,一点不讲党性”。

王英斌还提到,案发后,李建平曾经带队去了王英斌家调查取证,发现王英斌家门前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他们便查看了监控录像。

王英斌称,通过查看监控录像,清晰记录了案件中的一位证人在案发时从他家门口经过,足以证明案发时证人根本不在案发现场。而且案卷中,该证人的证词不仅反复矛盾,而且多有不实之词,但是公诉机关仅截取了他部分证词,强调他在现场并看到打架经过。

如果该证人证言被排除,那么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打架,就只有被害人单方供述,成了孤证,法律规定,孤证不能定案。

李建平作为派出所所长,也是专业出身,对如此重要的证据肯定非常敏感,所以他一再强调,要让王英斌把监控视频拷贝下来,交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手里,王英斌开始不理解为啥要这样做,但仍然是照做了。

通过再次查看监控录像回放,李建平曾经确实在案发后的某一天带着办案民警去过王英斌家,临走时还从王英斌家门口的菜园子里摘了些黄瓜。

 

3.证人到庭否认监控视频中的自己,案件情节一波三折

 

因为王英斌家监控视频中的证人对调查案件事实比较重要,律师申请法庭通知他到法庭接受询问,法庭准许了。

证人叫王玉柱,男,汉族,1944年生,与王英斌和张福利同村。因他年龄较大,法院还特意派了公车去农村接他,足以证明法院对本案的重视程度,法庭还是希望彻底查清案件事实。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他案发时在不在现场,如果在现场能否看清打架经过,是否参与拉架等基本事实展开发问。

关于他在不在案发现场,是否参与拉架,在案卷中,律师发现他自己说了几个不同版本,与被害人张福利说的也相互矛盾。他如果在现场,能否看清打架经过,又与另外一名证人,他的姘居女友任秀珍说的不一样。之所以称她为姘居女友,是因为任秀珍本身有老公,已婚状态,按任秀珍的说辞是她自己走丢了,王玉柱收留她给她一口饭吃。

当然重点不在这些,在于前面提到的王英斌家监控视频中出现的那个拿着簸箕路过的老头是不是他本人。

监控视频显示,王玉柱于3月17日15:15:20经过王英斌家门口,给王玉安家送簸箕,再次返回路过王英斌家门口时间是15:19:12。在案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接报警时间是3月17日15:24。那么按照王玉柱的步行速度,结合案发现场与王英斌家的距离、路况和障碍物阻挡视线,短短5分钟之内,王玉柱即不可能赶到案发现场,也无法目睹案发经过。

在监控视频面前,谁也没有想到,他居然作出了否认的说辞。

他说,那监控视频中的人不是他本人,认为是王英斌事后对他的栽赃陷害。但经调查,同村其他两位村民都指认出这就是他本人。他说,他当天根本没有出现在王英斌家门口,也没有去王玉安家还簸箕,但王玉安却作出了相反的证言,他不仅去借了簸箕,也去还了簸箕。他说,视频中那个人看起来像王玉安,而王玉安曾做了指认笔录,认出视频中那个人就是王玉柱,后来王玉安于案发后不久就去世了。他说,他当天确实借了王玉安家的簸箕,但不是他自己去还的,而是委托同村一名妇女去还的,可是警察找到这名妇女做调查,案发当天她在镇里住,根本没有回农村。

面对以上疑问,律师当庭播放了这段监控视频,法官看了以后,相信也有内心确认,尤其是视频中的老头戴的帽子与王玉柱出庭当天戴的那顶帽子看上去一摸一样。

公诉人对此回应称,监控视频中的人哪怕就是王玉柱本人,也不能保证视频中的时间准确,与北京时间对应。似乎有点道理,但是要注意公诉人这里用的的不能保证的说法,什么是不能保证?不能保证也就是不能确证的意思。那么他这是用的一种推断性的结论,要知道,公诉人作为指控犯罪的一方,不能仅凭推断性证据定罪,法律明确禁止。再说,是不是北京时间,时间准不准,进一步调查就能查明,但是公诉人没有继续调查核实。侦查机关也没去做这项工作。

据了解,王英斌家安装的是网络监控,与家里的电脑联网,自安装以后,再也没有人去动过,时间也是跟着网络调整的北京时间。

再说,监控视频存储设备是电子产品,任何改动痕迹,都会被记录并鉴定出来。完全可以对这个问题继续调查,是不愿意,还是不敢去,谁也不知道。

庭审中,还暴露出其他问题,主审法官开玩笑似地说,这剧情一波又一波,比放电影都精彩。

说到王玉柱的姘居女友任秀珍,她也作为控方指控犯罪成立的证人,但是在法庭上,她一会说自己迷糊,一会说自己害怕公安派出所,到派出所看见穿警服的人就头疼,还说警察威胁她,她非常害怕,所以在公安机关作的笔录全是假的。仅仅通过法庭上的表现,还真不好判断,任秀珍是真疯还是卖傻。总而言之,她的证言是反复无常,一会说案发时,她和王玉柱都在离案发现场几百米外的打谷场打高粱,一会又说她当时犯病了躺在车里什么都没看见。

蹊跷的是,王玉柱和任秀珍两位证人,在案发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去派出所做笔录,张福利和她妻子刘桂侠在前几次做笔录时也没有提到案发时这两位证人在场。办案民警还反复问过他们当时都有谁在场,要么说不知道,没看见,要么说有几位不认识的人。

在第二次鉴定意见(张福利有轻伤二级的结论)出来后的某一天晚上,刘桂侠又跑去派出所称有2名证人王玉柱和任秀珍要提供给公安机关,第二天,他们两人果真就去了。办案民警对此提出怀疑,为什么之前几次笔录都不提,现在又突然提出来有证人,刘桂侠解释称,之前没想起来。巧不巧,怪不怪,请自行判断。

另外,王玉柱回答法官询问时提到,王玉柱曾经是村里的低保户,因为王英斌担任村干部期间把他的低保取消了,所以两人产生了矛盾。

王玉柱在法庭上的表演,如果不仔细去推敲,还真是难以发现他在撒谎,可是没想到的是他在真凭实据面前也能自我欺骗,殊不知,掩耳盗铃终究是会出问题,雪中埋人和用纸包火都是自欺欺人罢了。

 

4.鉴定人收受被害人好处违反回避规定,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与鉴定意见有关证据不能向法庭出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第一次庭审中,李建平向法庭透露一个信息,在绥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张福利伤情鉴定后,由李建平开车带着几名侦查人员前往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张福利做伤情鉴定。

李建平说,鉴定费2000元是被害人张福利支付的。张福利将鉴定费发票提交给法庭,进一步验证了李建平的说法。

李建平还说,除了鉴定费以外,被害人又单独给鉴定人支付了3000元费用。至于这是什么钱,李建平说是支付给鉴定人的差旅费,张福利却说这是鉴定人从沈阳来绥中的出诊费。李建平特别强调,这钱没有经过派出所的手,是张福利直接给的。张福利对此予以承认,钱确实是给了3000元,是他妻子刘桂侠支付的。

法律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司法鉴定也是公安机关委托内部鉴定机构进行,如果本级公安机关不具备鉴定能力,要逐级委托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费也是通过财政支付,不存在由被害人或者被告人一方支付。

为何李建平在绥中公安机关鉴定中心不能鉴定后,直接跳过上级公安机关鉴定中心而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背后的原因不得而知。

为何鉴定费要让被害人支付也不得而知。

为何要让被害人支付鉴定费以外的费用,鉴定人又帐外私自收取的这笔钱是什么钱,还是不得而知。

第二次开庭时,律师把这些问题都提出来了,并且提出了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意见,法庭也全部记录在案,最终,合议庭当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与鉴定意见有关的材料不能再向法庭出示。

如果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故意伤害案件,没有鉴定意见,根本都不符合起诉条件,要么检察院撤回起诉,要么重新鉴定,最终,法院还是又将案件退会检察院,要求重新鉴定。

鉴定人收被害人的钱,鉴定意见当然不能保证客观公正,古话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更何况这是直接收钱,性质更加恶劣。

事实证明,鉴定人通过录像透露出的许多细节,足够震撼。鉴定人说:“如果要直接看,谁也认定不了”“谁也诊断不了骨折,把谁叫来诊断都诊断不了,是回头看只能说这里像”“我们要是拿这个片诊断呢,是诊断不了,谁也诊断不了骨折,这是回头看这种好像是有点,有点跟别人不一样”“就是这么看,只能说诊断不了骨折,这个咱根本就定不了”“这玩意就像做那什么的,就是马后炮,谁都知道结果了,回过来看你我才知道”。

鉴定人来自于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个叫徐晓明,一个叫郑传斐。应该说足够权威,可惜在金钱面前还是经不住检验。网上流传这样一句话,“不要拿金钱检验人性,不要拿诱惑检验感情”看来是有道理的。

 

5.一案三次鉴定,至今无定论,案件又回到起点

 

反复折腾,对公检法来说,无非是时间的问题,可是对羁押在看守所的人来说,那就是毁灭性打击和伤害,毕竟人的自由最宝贵。

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因为鉴定人的回避问题,又被退回检察院了,等于又回到起点了。什么时候是个头,也看不到希望。

严格来说,本案前后已经经过了三次鉴定程序。

第一次是公案侦查阶段,绥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以超出能力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这在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尤其是骨折类伤害案件,一般不会有什么技术难题。如果被害人当时根本就没有骨折伤情,那就另当别论。

第二次是前面提到的李建平带队去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次作出了被害人张福利左胸前肋4、5、6新鲜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也是依据该鉴定意见检察院就直接起诉了,公诉人估计也没想到,案件都开两次庭了,最终这个鉴定意见还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至于第二次鉴定意见中,鉴定人怎么作出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律师也提出了几点意见:第一,2021年3月17日,被害人当天就住院并做了全身检查,包括胸部CT检查,检查结论是腰间盘突出,没有显示并记录骨折;第二,据鉴定人反映,被害人3月17的CT相片,只拍到了左胸第4、5肋骨,根本没有拍到左胸第6肋骨,但是鉴定意见却有左胸4、5、6肋骨新鲜骨折的表述,足以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错误,至少左胸第6前肋骨折没有依据;第三,鉴定人自己在视频中多次反复强调,仅根据被害人3月17日的CT相片谁也不能作出骨折的认定,也再次证明鉴定意见是错误的。如果结合鉴定人收取了被害人的好处费一事,所有疑惑似乎也就解开了。

第三次鉴定程序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开庭之前,律师结合案卷中的种种疑点,怀疑案件是造假案件,尤其是鉴定意见造假,对本案影响重大,所以在庭前就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同意了,也去葫芦岛中院摇号选定鉴定机构了,但没过多久,法院反馈,再次因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个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何在法院审理阶段还是不能重新进入鉴定程序,谁能解释这又是为什么。

回顾该案前后三次鉴定程序,第一次和第三次都因为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能力,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那么第二次的鉴定意见目前看来又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要不然法院也不会再次将案卷退回检察院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又至关重要,下一次作出的鉴定意见又会是什么结果,能否经受考验,值得怀疑。即使作出鉴定意见,结论是否正确也不能保证,毕竟前面已经有了鉴定意见造假的“前科”。

如果非要作出个鉴定意见,律师希望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至少更能确保公正性。

 

6.回归案件本质,拷问张福利3月17日到底有没有受伤

 

前面提到,3月17日案发当天,张福利去医院做了全身检查,当天的CT报告显示没有骨折。这是最直接最客观证据。

在第二次庭审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对张福利的主治医生取证并作笔录,笔录里医生说他当时受医疗设备和技术限制,所以没有诊断出骨折。

张福利当天还办理了住院手续,但是并没有一直在住院。张福利当庭陈述他在住院期间回家过。

对张福利是否在住院期间回过家,还有另外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与张福利当庭陈述相互印证。

时间来到3月30日,距案发时间过去了14天,在住院期间,没有主治医生建议转院的情况下,张福利又自行离院前往绥中县医院(另外一家医院)挂急诊科检查,结果,当天检查报告却显示他左胸4、5、6肋骨骨折。他为什么不在第一次住院的医院直接做检查,为什么时隔这么多天要去另外一家医院检查,多少显得有些蹊跷。

这中间14天内,张福利在公安机关做了几次笔录,警察问他都哪里受伤,他都没有提到胸部受伤。

张福利妻子刘桂侠也没有在笔录中提到。

但是,在第二次司法鉴定意见出来后,两人都不约而同的在笔录中提到,张福利胸部疼痛受伤。

对此,律师提出疑问:张福利3月17日没有骨折,有检查报告为证,没有争议;张福利如果3月17日发生3根肋骨骨折,不可能没有反应,也不可能不疼;张福利在这14天内还单独有一次去绥中县医院检查过牙齿,那时如果胸部有反应也该顺便检查了,等不到14天后才有反应再做检查;3月30日当日又为何要挂急诊科检查,14天都不去检查,一去检查就要挂急诊,让人不可理解;如果3月17日就已经发生骨折,根据医学著作相关知识,3月30日事隔两周应该形成骨痂;4月14日张福利又去山海关某医院检查,明显有骨质硬化的表述。以上疑问都非常违反常识,完全不排除张福利的伤是3月30日当天造成,如果是这样,案件就跟王英斌毫无关系。至于他的伤是什么时候形成,怎么形成的,也只有他自己最清楚。

 

7.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不起诉建议遭公诉人拒绝,理由是捕后不诉、轻刑、缓刑对其考核有影响

 

针对王英斌案件中出现的诸多疑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发现并一一罗列,也向公诉人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也建议公诉人可以考虑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公诉人没有采纳辩护人意见,他强调,案件已经批捕了,按照考核规定,捕后不诉、轻刑、缓刑都会对其考核带来影响。

律师在第一次开庭结束时,提到这个问题,遭法官打断,同时也遭到对面公诉人的责骂,没想到在公开开庭审理的庭审现场,公诉人对律师进行言语攻击,多少有些失态。

 

8.王英斌案件考验绥中检察院是否真正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2021年7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

2022年,最高检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时间延长一年,活动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将专项活动覆盖的案件范围扩展至全部在办羁押案件。

王英斌案件,经过两次的法庭审理,相信合议庭已经形成内心确信,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指控王英斌构成犯罪,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为了及时止损,减少对王英斌本人的伤害,也应该尽快对王英斌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搞不清楚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进一步讲,指控王英斌故意伤害(轻伤二级),被害人酒后滋事存在重大过错,结合最高院量刑规则及绥中、葫芦岛两级法院作出既往生效的类案判例,即使将来认定王英斌构成犯罪,羁押期限也够判刑期限(王英斌自2021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羁押至今9个月),继续羁押毫无必要。

律师一次次向检察院、法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既无任何回复,也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律师担心,有一股神秘力量在暗中较劲,更担心在绥中这个地方政策失灵,法律失效,监督失察。

 

9.律师期盼,所有办案人员都抛开个人成见,立即对王英斌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据了解,绥中法院院长詹亚臣之所以现在反对王英斌取保候审,理由是现在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王英斌有罪无罪不能确定,这种情况下,即使关他两年,也没有问题,再说检察院一直也在关注这个案件。他还表示,目前为止,他没有受到任何个人的干预,要相信法院一定会公正处理案件,这个案件如果要判无罪,要求他们必须更加慎重。他也会催主管副院长盯紧案件进度,尽快作出决定。

对律师来讲,案件结果,尽力就好,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蒙冤后长期羁押,如此沉重,难以承受。

律师多次强调,王英斌案件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案,对指控犯罪的每一个重要环节,都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即使法院要认定犯罪,那么对一个简单的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案件,没有任何从重情节,相信合议庭也会充分考虑量刑情节,将来也不会有过重刑期,否则罪责刑不能相适应,对王英斌来说,就是一种变相的打击报复。

为此,律师期望,司法机关能够正确面对问题本质,摒弃个人成见,不要把个人的前途与他人的命运捆绑,谁与谁之间,既无旧冤,也无新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实没有继续羁押王英斌之必要,应当立即对他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把人先放了,剩下的法律问题,回归法治轨道,有罪无罪最终自有结论。最高检有检察官曾经强调,在刑事案件中,其实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结 尾

 

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在司法环节,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

少捕慎诉慎押由理念上升到刑事政策,目的也就是要纠正之前“构罪即捕”“一押到底”“久押不决”等错误司法观念,始终相信,法治的发展轨迹就像历史的车轮一般滚滚向前。

曾记否,有一句法律谚语叫:“善良的心就是最好的法律”。只有良善执法与司法,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