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法集资 预防养老诈骗

  • 沈阳新民检察
  • 2022-07-01 09:39:56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层出不穷,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检察官提示老年朋友们,警惕以下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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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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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三、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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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者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对付,本金也难以追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根据网络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