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共有人均系合同当事人,应当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包括:全体共有人作为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部分共有人作为出卖人暨其他共有人的代理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
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诉请解除合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一般与其他共有人无关,故其他共有人原则上无需参加诉讼。买受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涉及房屋的物权变动,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他共有人直接相关,故其他共有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可能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听取配偶方的意见。如配偶方确认房屋为登记产权人的个人财产,或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屋所享有权利的,则其无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当事人主张无权代理时,应当根据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其他共有人是否参与房屋出售过程、房屋是否由共有人共同居住、其他共有人是否收取过定金或房款、签约时是否持有其他共有人的个人证件、其他共有人是否作出过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他共同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等因素,审查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权代理或构成表现代理。
对当事人主张无权处分时,无权处分的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债权行为,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判定后作出相应裁判。
对当事人主张合同双方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时,买卖双方为担保债权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真实意思均为以债务人名下房屋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而非债权人购买债务人名下房屋,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对当事人主张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时,可从共有人之间关系是否和睦、买受人是否通过中介居间而获知房源、合同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合同约定是否符合交易惯例、合同履行是否存在瑕疵等方面进行审查,如能认定合同双方恶意患通之事实,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如合同无效,在处理无效后果时,应避免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审理,而是应当向双方释明合同无效的相关后果,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如合同有效,买受人主张继续履行的,如其他共有人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部分共有人出售房屋,则部分共有人构成有权处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其他共有人未事先授权亦未事后追认部分共有人出售房屋,则部分共有人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基于合同相对性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是以补偿性为主,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并不被我国合同法体系所承认。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基准,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下,具体考量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当事人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和条款等等予以综合衡量。
对于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的调整,一般应先由出卖人提供初步证据,买受人坚持认为违约金合理的,应当对其实际损失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对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应当先由违约方对于是否存在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况举证证明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