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呆奶茶加盟爆雷,关晓彤“店长”能否脱身?

  •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 2022-07-01 10:23:12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

 

案情回顾

近日,网上曝出明星关晓彤因天然呆奶茶店非法开放加盟被加盟商告上法庭,引发热议。

据悉,天然呆奶茶关联公司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起诉。今年5月,该公司因对外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在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成都市商务局罚款3万元。此前,天然呆还曾因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被成都市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6月27日下午,天然呆奶茶店公司发布声明称: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我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2年7月8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及开庭审理均为法院正常工作流程,关晓彤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尽管先后均发布了“撇清”的声明,但这家2020年12月才开出首店的奶茶店从诞生之日起就和关晓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红星新闻记者从天眼查注意到,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关晓彤与天然呆奶茶并无直接的股权关系,但关晓彤父亲关少曾间接持股35%。“天然呆奶茶”官网则显示,该品牌是天然呆公司携手关晓彤创立,关晓彤为店长。此外,开店当天,关晓彤还以店长和联合创始人的身份出现在开业现场。

 

 

《特许经营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笔者观点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天然呆奶茶公司与温州欧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根据上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特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接受特许⼈的监督管理,双⽅之间存在⼀定程度的依附关系。因此,合同名称并不是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重点,而应该对双⽅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进⾏审查,以双⽅在合同实际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

 

另外,若天然呆奶茶公司确实存在违反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行为,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加盟商是无法直接向关晓彤追责的,除非明星与品牌公司有其他约定,否则不承担品牌公司经营的不良后果。由此可见,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不应只注重餐饮品牌的明星效应,而更应全面审查产品和商业模式,谨慎签订加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