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设立居住权,家庭和谐有保障
- 法治四川
- 2022-07-10 05:15:25
【当事人事件】
近日,市民王女士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相关事项,经了解得知,王女士与前夫虽然已经离婚,但两人感情基础还在,两人生育有一个儿子,现已成年,为了保证前夫和儿子双方权益,深思熟虑后王女士决定立下遗嘱,身故后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继承,前提是希望儿子让其父亲(即王女士前夫)生前一直居住在该房内,直至其父过世才能处置该房产。
【公证过程】
了解了王女士的需求后,公证员向其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王女士订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该套房产指定由其儿子一人继承,并在该房屋上为前夫设立居住权,由前夫居住至去世。王女士在详细了解了遗嘱、遗嘱公证及设立居住权的含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选择通过申办遗嘱公证的形式来达成自己的意愿,既解决了自己百年之后的房屋继承问题,也解决了前夫的居住问题,在顺利拿到遗嘱公证书的那一刻,王女士心中的担忧也终于烟消云散。
【专业解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王女士想将该房产留给儿子,前提是保证前夫生前可以居住在该房内,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房产由其儿子一人继承,并附加保证前夫生前可以居住其中的义务,王女士的儿子只有依法履行附加义务才可以获得房产继承权利。公证人员凭借其专业性和规范性,依法为王女士办理了遗嘱公证,达成了王女士的意愿,也有效预防了纠纷。
2.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其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确立了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但实践中,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可能存在居住权人怠于办理居住权登记,或者继承人拒绝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或者继承人趁居住权人未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而将房产出售给他人等情况。如果基于以上缘由导致居住权人不能实现其应当享有的居住权利,那么立遗嘱人的遗嘱目的将直接落空。本案中,王女士在遗嘱中为前夫设立了居住权,既保障了前夫的居住权,又达到了自己订立遗嘱公证的初衷,平衡了双方利益,也有助于家庭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