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创】菏泽入选两例!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

  •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 2022-07-10 16:42:52

​​今年3月至5月,全省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与检察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助力疫情防控大局。当前,疫情形势虽有好转,但防疫不能松懈,为积极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并教育警示防疫人员、医务人员、人民群众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傅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傅某拒不配合疾控部门流调工作,故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袁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中,袁某某在接受核酸检测时,拒不遵守检测规定,在工作人员劝阻时肆意殴打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并对出警人员造成伤害,造成恶劣影响;史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史某某从疫区返回时,逃避健康码、行程码检查,并拒不遵守当地隔离政策,擅自进入城区,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导致城区多地被封控;苏某某、杜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二人作为诊所的医务人员,违规擅自接诊具有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致使诊所附近小区近二百人被判定为密接和次密接人员,其诊所所在小区被封闭管控,同时也反映出有关部门对基层诊所医务人员的管理不严格,致使相关防疫规定执行不到位;张某军、孟某龙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二人从疫区返回后拒不向所属乡镇报备并接受集中隔离,在疾控部门管控期间擅自离开,到餐馆、超市等地消费,造成多人被判定为密接人员和次密接人员,同时也暴露出当地个别防疫工作人员执行防控措施不力,致使二人没有被闭环管理;翟某、翟某清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翟某、翟某清为谋私利,违规处理进口冷链食品,且拒不遵守隔离、流调等防疫政策规定,导致多人感染新冠病毒,部分区域被静态管理。检察机关在上述案件发生后,均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完善证据,并认真履行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职责,为依法防疫战疫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六件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典型案例中,菏泽入选两例。

 

案例一:

傅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12日,傅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3月12日至3月15日下午6时左右,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但傅某为掩饰其曾卖血的情况,隐瞒了其于3月8日去某血浆公司献血浆的行程,造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能及时对与傅某同在一个采血室采血的密接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经大数据排查并推送,3月16日邻县在傅某献血浆时的密接人员中确诊一例新冠肺炎病例,至4月11日,该县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3例,排查密切接触者434人,次密切接触者986人,封控区54个,管控区221个。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2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第一时间通过侦查监督与协助配合办公室向检察机关通报案情,检察机关立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围绕犯罪故意、傅某与邻县确诊病例关联关系等问题提出取证意见,为案件诉讼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4月18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仅用时3天将傅某依法提起公诉,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疫情防控流调中大数据运用不够充分问题,向县疫情流调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当地在疾控流调工作中强化大数据精准识别和精确追踪密接人员的运用力度,增强疫情防控能力。法院于4月29日以傅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二:

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

按照防疫要求,某村委于2022年4月25日组织第十轮全员核酸检测,并要求参与检测人员遵守间隔一米距离等检测秩序。当日15时许,袁某某酒后步行至村委核酸检测点,在排队等候检测期间,现场维持秩序的村委工作人员发现其没有同其他排队检测者保持一米间距,遂对其进行劝阻,但袁某某拒不服从,并对现场村委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随后在现场排队的多名群众上前进行制止,袁某某转而对劝阻的群众进行殴打,并致3名群众轻微伤。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带领辅警等到达现场依法对袁某某进行传唤,袁某某拒不配合,继续辱骂村委工作人员,民警随后强行控制袁某某并将其带上警车,袁某某在警车上激烈反抗,不断踢、踹出警人员,致1人轻微伤。202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并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查阅卷宗和现场监控认为,仅将袁某某致伤辅警的行为评价为妨害公务,并不足以全面评价其行为,袁某某在核酸检测现场对维持秩序的村委工作人员实施殴打的行为也涉嫌妨害公务罪,建议侦查人员进一步固定村委工作人员系根据疾控部门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并维持现场秩序的证据;同时,袁某某随意殴打其他群众的事实涉嫌寻衅滋事罪,应进一步补查被殴打群众的证言及损伤程度。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于同年4月27日对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立案侦查。同年5月10日,检察机关以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

案例三:

史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28日,史某某自上海经杭州自驾货车返回,3月30日16时21分自高速口下高速时,趁疫情防控人员对待检人员分流检查时,越过健康码、行程码检查流程,仅在核酸采样登记表上虚假登记为自苏州返回,在行程登记表上虚假登记流入流出地均为菏泽,故意隐瞒其在上海、杭州的行程史,并在返回后未按当地防疫政策向街道、社区、物业报备,致使当地未能及时对其隔离。4月1日,经防疫部门核查,发现史某某为上海返回人员并将其带至隔离点集中隔离。期间,史某某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导致密切接触者103人、次密切接触者78人均被隔离观察,某小区等9个场所被划分为封控、管控区,某市医院停诊3天,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4月3日,史某某与其妻子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2022年4月7日,公安机关对史某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听取侦查人员介绍、参加案件讨论、调取卷宗等方式,全面了解案情及证据情况,围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提出调取史某某手机行程轨迹、健康码和行程码状态等7条取证意见,引导及时收集、固定、完善和补强证据,确保案件高效规范办理。6月2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于6月30日以史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四:

苏某某、杜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19年9月29日,苏某某、杜某某在某市高新区某小区附近登记成立诊所,苏某某系诊所实际经营者,二人共同接诊。2021年5月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规定,要求诊所不得接诊截留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冠肺炎症状患者,发现具有上述症状的患者应做好信息登记并及时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引导具有发热、干咳、咽痛等新冠肺炎症状的患者到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2022年3月12日至16日,苏某某、杜某某违反上述规定,在没有登记报备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诊所内擅自接诊从外地返回的具有发热、咽痛等新冠肺炎症状的王某、刘某强、王某悦(3月17日均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导致密接者20人、次密接者162人被集中隔离,其诊所所在小区10600人被封闭管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17440元,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02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苏某某、杜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关于诊所不得接诊新冠肺炎症状患者的规定、擅自接诊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提出10条取证意见,并针对需要在疫情防控中加强诊所管理的问题,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高新区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2022年6月21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苏某某、杜某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五:

张某军、孟某龙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31日14时28分,张某军、孟某龙在未向所属乡镇提前报备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自上海返回到达某地收费站,经核酸抗原快速检测,初步结果为阴性,防疫人员向二人告知,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需向所属乡镇报备并接受集中隔离,二人在未联系所属乡镇人员的情况下,擅自驾车离开防疫卡点,并在一早餐铺吃饭停留1个小时。17时46分,两人到达本村村委会后,被防疫指挥部安排转运车接走进行集中隔离,当转运车行驶至某地临时停车时,孟某龙下车去路边超市购买白酒,在到达集中隔离点进行消杀过程中,张某军擅自离开去附近摊位购买食物。在集中隔离期间,张某军、孟某龙分别于4月1日、3日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张某军、孟某龙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擅自进入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导致密切接触者99人、次密切接触者196人被隔离观察,五个区域被划分为封闭管控区,某县所有学校、工厂停课、停工,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6日对张某军、孟某龙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当日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特别是对两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密接和次密接人员确定、是否造成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等方面提出补强证据意见,完善证据体系。期间,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中发现的个别防疫工作人员执行防控措施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张某军、孟某龙没有被闭环管理、多次脱管漏管,造成疫情重大防控风险的情况,依法向当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失职人员进行问责的检察建议并被采纳,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不力的工作人员均被依法依纪依规处理。5月1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于6月24日以张某军、孟某龙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六:

翟某、翟某清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2年3月,翟某在某村成立水产食品公司,公司通过中介从国外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冻带鱼,违反进口冷链食品进集中监管专仓的规定,从海关将五集装箱冻带鱼运回某县自家冷库,在未向工人提供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便组织卸货。4月2日10时许,街道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新冠疫情例行检查时,发现翟某从青岛运输进口冷链冻带鱼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15时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翟某的冷库检查时,发现翟某将进口的冷链冻带鱼包装更换成国产包装,遂依法进行扣押,并通报县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对接触冷库的翟某清等人进行核酸检测。4月3日凌晨0时30分,发现7混1病毒管核酸检测初筛阳性后,村干部告知翟某清为疑似新冠阳性,不要外出,居家等待,后经血清检测确定翟某、翟某清为新冠病毒阳性。7时许,翟某清私自外出,不戴口罩去同村超市购买白酒并饮用,在负压转运车到达后,翟某清拒戴口罩,欲闯驾驶室,不配合转运隔离,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询问时,编造冷库内冻带鱼的来源,隐瞒接触冻带鱼的装卸工人。8时许,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到达对翟某、翟某清进行流调,翟某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轨迹,翟某清拒不回答流调问题并辱骂工作人员。后在转运途中,翟某清砸负压转运车后仓,到达当地医院隔离治疗期间,违反规定离开隔离病房。在接受疾控人员流调时,翟某、翟某清再次故意隐瞒自己行程轨迹,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为控制疫情,当地决定自4月3日15时始至4月17日18时,对1个街道(含城区)、2个镇实施静态管理。后市疾控中心和县疾控中心对翟某冷库库存货物外包装及带鱼进行采样,共检出阳性样本101管。本次疫情共导致18人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4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翟某、翟某清立案侦查。4月6日,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通过阅卷、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认为,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进一步固定二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相关证据;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进一步查证涉案冻带鱼是否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必要时应当由食品安全部门出具意见。6月7日,公安机关以翟某、翟某清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于6月14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