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应为现实需求 撤赠并非前置理由

  • 法治四川
  • 2022-08-10 04:33:39

​​【案情概述】

       法院查明,王父与王一系父子关系。2019年,王父购买某小区别墅一栋赠与王一,于2020年办理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该房屋现由王父居住。2021年2月,王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一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后经亲子鉴定,支持王父是王一的生物学父亲,王父随即撤诉。

       2021年7月,王父再次提起诉讼,以王一不履行赡养义务及要求王父搬离案涉房屋予以拍卖、变卖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定,王父对王一的赠与已经完成,王父要求撤销赠与应当符合法定情形。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以前者有赡养能力,且后者有受赡养的迫切需要为条件,即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独立操持生活有客观困难,且成年子女具有经济供养能力或生活扶助能力。本案中,王父虽举证证明其身患疾病,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受赡养的迫切需要。王父曾于2021年2月以王一非其亲生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又变更了申请事由,但自始未提出王一不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常理;此外,即使王父需要赡养,亦并非要以是否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作为义务履行标准,案涉房屋拍卖、变卖后,王一完全能以其他形式保障王父的基本居住和生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赠与已经完成的,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法定撤销,故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认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赡养义务对应的赡养需求应当是当前的迫切需求,而不是一种可能的、未发生的需求,如果父母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则无强制子女提供援助的必要。双方应当念及亲情,摈弃因家庭矛盾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在王父需要赡养的时候,王一亦应承担起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