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 完善医学观察措施等实施程序

  • 德州中院
  • 2024-09-12 04:30:53
全国人大常委会【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 完善医学观察措施等实施程序】9月1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传染病的分类,完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实施程序,完善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做好与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 
应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有必要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中予以明确,为此,草案二审稿明确: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此前,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大,应当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完善救济渠道。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两方面修改完善实施程序: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二是明确有关人员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同时,为严格限定有关措施的适用条件,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限定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在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衔接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记者 王俏)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 完善医学观察措施等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