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实录# 四品以上官不得與民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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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12 20:41:33
明实录 四品以上官不得與民爭利

太宗文皇帝實錄 卷一百二十五 永樂十年 二月壬戌,敕靖江府輔國將軍贊億曰:“監察御史言爾交通衛卒,以錢貸民,多取利息,至繫人妻孥,逼脇鬻居,以償所負。古‘畜馬乘不察於鷄豚,伐氷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國家舊制:四品以上官不得與民爭利。汝宗室之親,乃恣肆如此乎!果爾所為,則赴京面陳;若左右小人假爾名為之,即械送京師。”(1566) 定西·李家龙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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