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海传#中的#法制史#“明刑弼教”... 龚成思律师 2025-06-09 21:18:12 藏海传中的法制史“明刑弼教”最早出自《尚书 ·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宋代以降,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这意味着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朱元璋明确提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以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