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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商经法刘安琪
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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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劳动合同法实务
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标准(1)
徐某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62号民事判决书
保监会官网发布的2017年保险行业运行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年底,我国保险代理人人数已达806.94万人。保险公司大量采用代理人制度,主要是基于节约劳动法上用工成本的考量。但近年来,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方式引发了大量诸如本案的争议。我国保险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准确认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亦是本案的重点。
【个人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关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代理 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委托法律关系,一方基于授权或委托关系,以另 一方名义完成保险代理活动,并收取保险代理费用(佣金),被代理方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合同约定履行,受合同法调整。
就本案 而言,徐某与环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签订的个人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徐某与环太平洋保险无锡公司之间满足保险代理关系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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