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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合谋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被告不在现场亦可入罪
香港警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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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高院指「合谋犯罪」原则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被告不在现场亦可入罪】
2019年7月28日,三人在上环参与暴动被捕。去年7月24日,三人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律政司其后提出上诉,要求厘清「合谋犯罪」原则是否适用于暴动及非法集结,如果适用,是否要被告在场才构成犯罪必要元素。
高等法院上诉庭今日(3月25日)颁下判词,指根据普通法原则,合谋犯罪人士与主犯一样有罪责,并指现时非法集结及暴动案有高度流动性,包括在海外监察情况、给予指引、提供物资、在社交媒体宣传、收集装备、砖头、汽油弹等、担当哨兵以及接送离开现场。无论他们担当甚么角色,与主犯一样有实际参与,如果无须负上刑责,就会造成法律真空,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判词亦提及当一个合法集会演变成非法集结,一般人会尽快离开现场,如果因为实际情况所限未能离开,纯粹身处现场并不等同犯罪,但是如果有使用暴力,破坏社会安宁,就会视乎证据,判断是否属于合谋犯罪。
对于辩方指现时科技发达,在社交媒体赞好、留言等亦可能被视为鼓励及宣传非法集结或暴动,法庭强调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是合谋犯案,便不再是行使言论自由的无辜市民,已经越过界线,成为非法集结或暴动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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