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中有一个较特殊的概念,叫程序法的实体效力(As leis processuais penais materiais),大体含义是如果某一程序规范将产生实体效力,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可能的影响,则在时间效力上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例如立法经修改后,扩大了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但此前已进入普通程序的被告人可要求转而适用最简易程序。相反,如果某一程序规范不产生实体效力,则适用诉讼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这套理论最早来自席尔瓦(Silva, A. Henriques, Sociologia Criminal e Direito Penal, Coimbra, 1905, p. 145.),但新近方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由此,刑事诉讼规范可分为纯程序性的规范及具有实体效力的规范。这一区分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