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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
保持沉默才是金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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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伴你行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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