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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陈亮律师“刑事法律每日讲”第420讲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大状陈亮律师
20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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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广东陈亮律师“刑事法律每日讲”第420讲】
问: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答:一般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是指对本单位财物主管、管理或者保管、经手的便利。
所谓主管或管理,主要体现为决策、审查、批准、调拨、安排使用、处理单位事务。在非主管或管理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案件中,行为人的职务便利主要体现为经手、保管单位财物。
所谓经手财物,一般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运送、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所谓保管财物,一般是指因职务关系而持有、保存、代管单位财物等。但这里的经手、保管显然不是暂时地握有单位财物,或者说财物仅仅从行为人手中过一下,而要求行为人对财物应有占有、处分的权限。
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键看其对所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有无实质意义上的占有、控制与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如果行为人所从事劳务的岗位职责,同时包含了对劳务中所经手、保管的财物具有监管、控制、处分的权限,也即,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不存在其他障碍,可以认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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