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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陈亮律师“刑事法律每日讲”第438讲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大状陈亮律师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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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广东陈亮律师“刑事法律每日讲”第438讲】
问: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行为是否仍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答: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不少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比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等。
对于上述情形,参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从实质意义上对其进行解读,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才能构成本罪。
深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预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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