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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北京律师杜洁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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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造假捐款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在发生各种灾情之后,民政部门会组织募捐活动,社会各界会通过各种形式捐款捐物,其中有通过电话口头认捐的,有通过捐赠活动现场口头确认捐赠,也有以盖有公章的认捐书形式表示捐赠的。在公开场合认捐,对某些企业或者明星来说,是扩大其知名度的一种手段。
捐赠方认捐后不兑现,有的是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拖延;有的是其经营状况本来就不好,还欠着很多债,为的是借此宣传自己。对订有捐赠协议、出具了认捐书或者向社会公示表示捐赠的,如果不实际捐赠,既是对社会公众的欺骗,从法律上讲也违背了诚信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也就是说,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一旦向社会公示表示捐赠,而没有兑现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如果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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