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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借条和欠条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很大差距#
颍州晚报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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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今日说法:
借条和欠条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很大差距
】今日,颍州晚报记者报道了原告仅仅持一张借条想要起诉要钱,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案子,引发读者关注。今天,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呢?
丈夫借钱不还,夫妻都成被告
今年2月,李娟(化名)以借款不还为由,将刘红(化名)、吴铸(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9400元及利息。
近日,颍州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吴铸向李娟借款借款15万元,由吴铸出具的借条、银行明细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2020年9月起吴铸陆续还款合计67300元,其中2500元原告一会说是工资,后又说是利息,被告不予认可,法院确认为偿还的借款。利息以8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该次借款,系吴铸出具的借条,借款亦转入吴铸账户,李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吴铸、刘红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刘红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吴铸归还原告李娟借款82700元及利息(以8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驳回王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颍州晚报记者 汪文婕
郑重声明:图文内容整理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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