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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输官司后编造虚假信息抹黑法官# 法官提醒:网络言行同样也要遵守法律法规
济南中院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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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今日说法
【
打输官司后编造虚假信息抹黑法官
法官提醒:网络言行同样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对此,南通中院二审承办法官方永梅介绍说,在网络谣言犯罪案件中,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犯罪对象上,诽谤罪涉及的虚假信息主要针对特定个人而捏造,损害自然人的名誉或者尊严。寻衅滋事罪则主要指向不特定多人、集体或者有关公共事件。
二是在犯罪动机上,相比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的恶意动机通常更加明显,更倾向于通过制造事端,扩大影响来实现犯罪目的。
三是在入罪条件上,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要达到司法解释明确的“情节严重”相关标准才能入罪。而寻衅滋事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在实质上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方永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虽然发帖捏造的事实多是有关俞某某法官,但从他之后使用自己实际控制账号跟帖以及指使、鼓动他人跟帖的内容来看,行为的根本指向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张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后,不断进行扩散,起哄闹事,想施压法院,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他的行为在侵犯俞某某法官合法权益的同时,还恶意抹黑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群体,使不特定人员对审判工作产生强烈误解,给网络空间和线下社会的正常运转都带来极大负面影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某进行定罪量刑。
“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言论同样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方永梅提醒,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应通过理性、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诉求,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切莫逞一时的口舌之快或为一己私利,去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不仅会事与愿违,还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方永梅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让群众把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当成一种自觉和习惯,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和法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责无旁贷、责任重大。对那些以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为名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形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导向。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拒绝网络暴力
(来源:
@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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