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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背后聚焦周立太》...
周立太律师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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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工伤背后聚焦周立太》连载 ——第二章 工伤第一案——“彭刚中案”的是是非非(三)
作者:赵国君
彭刚中一案承载的内容太多了。
它既是周立太来深圳的第一个工伤赔偿案件,又是在全国首开记录的成功案件,不但是周立太个人办案的辉煌之笔,也是中国劳工维权史上锦绣华章。这个案件既有开创性,又有代表性。
它是周立太的得意之作。当然,也是他的伤心之作。
在这个案件中,通过彭刚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民工的素质,困难时委曲求全,苦也吃的,朋友也做的,一朝富贵,马上私心膨胀,忘恩负义,溜之大吉。难道民工的素质都这样吗?我们固然不能妄言一个群体的整体性格,但个案折射出来的问题的确引人深思。
除此之外呢?有没有需要进一步反思的地方?民工诚信的缺失的背后是制度的漏洞。以逃跑来规避律师费用,不但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还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在谴责民工的同时,是否也该考虑一下:制度如果对赤手空拳的周立太假以援手,是不会有现在的结果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周立太几次找到法院的执行部门催促执行结果,法院的那位主事的法官多次怂恿、暗示彭刚中拿钱走人,并且因一己之私屡次刁难周立太,尽管天道轮回他也被反咬一口,戏剧性受到了命运的捉弄。但一个明显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在周立太讨要律师费的过程中,法院该做些什么呢?
我们知道,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缓交没交的诉讼费和执行费会主动地扣下来(尽管这个案子中由于法官的疏忽没有做到这一点)。如果说,法院这样做是有道理的话,那么在扣缴法院费用的同时,怎么就不能同时为风险代理的律师扣缴代理费呢?这样做,对法院来讲是举手之劳的小事,法院有资源,有力量,可以控制局面。退一步讲,法院在执行扣缴律师费的过程中若发生了费用,增加了成本,也可以向律师所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做就不只是对一个律师有利,而是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增强了律师的执业信心,从而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律师从事维权工作,有利的是全体民工,是全社会。何乐而不为呢?
周立太没有办法,没有人帮助他,他所遇到的奇迹为零。想想吧,一个初来深圳办案的律师,举目无亲,和所有民工一样,背后是一个家,眼前是一座山,要凭自己的努力、勤奋和坚持活出个样子来。现在呢,辛苦一场,什么也没有了!
生活的困顿是立竿见影的。妻子马上生产了,吃不上好东西,最后,生孩子的时候住不起医院,不得已找了乡村的土医生在家里草草地接了生,孩子瘦小,女人体弱,周立太觉得自己不是个男人,对不起刚出事的孩子,也对不起和他相濡以沫的女人。
那一年,周立太41岁,拖家带口,独闯深圳,一贫如洗。
彭刚中,我要告你!
代理费是没有指望了,现在唯一的希望就是彭刚中的良心发现,但如果把希望寄托于个人的良心发现上,也就没有什么希望了。
2004年的一件事使沉寂多年的彭刚中欠费事件又起波澜。
截止到2004年,周立太一直行走在民工维权的道路上,八年来磕磕绊绊,一路艰辛,凭着一身胆气,他先后受理了珠江三角洲七百余件工伤赔偿案件,涉及全国的工伤赔偿及劳动争议案件达4000余件。被国内媒体誉为“民工的保护神”,“平民大律师”。国家多所大学请他讲演,境内外媒体对他的事迹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可以说,这时候他已经是名闻中外的大律师了。然而,就在此时一则关于周立太的报道把他又推到漩涡的中心。
2004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为拍摄专题片,经过多方打听联系,找到了消失多年的彭刚中。这时候的彭刚中已经离开成都,在家乡的小镇上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面对采访的记者,彭刚中对沉寂多年的欠费纠纷语出惊人!
请看中央电视台专题片里的一段对话:
记者:你为什么要拖欠律师费?
彭刚中:都给他了
记者:给了多少?
彭刚中:给他就是四万八千块钱。
(见中央电视台“纪事”栏目《挣扎》上集第25:30分——26:07)
对于是不是一定要打这个官司,彭刚中说他很矛盾,一方面,厂方3万多元的赔偿根本不能保障他今后的生活,另一方面,一旦与厂方对簿公堂打官司打不赢的话,又会彻底失去这份工作(其实他早被工厂扫地出门了),失去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但为什么打这个官司呢?彭刚中说:
“我都推了好几次,不打了,不打了。我有一次曾经都走到宝安县(当时为县,现在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去了,我想撤诉,撤诉又觉得不对又转来,转来又给他(指周立太——作者注)打电话。他说不要去撤诉。没有什么,他说能够给你打三四十万,那时候我就继续,就相信他,打了”
(见中央电视台“纪事”栏目《挣扎》上集第27:30分——27:52)
这段话意味深长,彭刚中的意思再明显不过:自己对打官司很矛盾,好像打不打也是无可无不可,要不是周立太的坚持,并且是诱人的许诺,彭刚中是不会打这个官司的。周立太的目的呢,明眼人可以看出来,好像也不是为了民工。所以,彭刚中顺势说道:
“我认为他打官司只是为他的钱而挣,不是为打工者在挣钱。也不是从打工者的利益出发,他是为他的利益出发的。”
(见中央电视台“纪事”栏目《挣扎》下集第27:45)
基于此,对于周立太风险代理的方式,彭刚中又一次语出意外地说:
“他说你这个官司要百分之五十的酬劳”。
(见中央电视台“纪事”栏目《挣扎》下集第)
那么周立太的风险代理在彭刚中看来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呢?
“纯粹是一种敲诈.他不是为残疾人真正地办实事的.真正办实事的没有那么高的协议”
(见中央电视台“纪事”栏目《挣扎》下集第28:37分)
看到这里,周立太再也坐不住了,伤心往事依然在心,事过多年,不提也就罢了。没想到彭刚中竟然说出这样的话来,内中感觉何只是伤心二字?
不,彭刚中,我要告你!
我问你:什么时候你给我四万八千块钱了?天地良心,说话要有证据。
我再问你:我说能够打出三四十万你才坚持吗?我是一个律师,根据现有中国以及广东、深圳的法律,应当得多少赔偿,你自己最清楚。不就三万多块吗?说实话,那时候,我们谁也不知道结果,具体赔多少?你能说清楚吗?作为律师,当然是我为你出主意,但决策权在你。律师服务,尽在本身职责,哪一个律师能够决定案件结果?谁会说包打赢官司?另外,你的意思是,我为了多拿钱才要你打官司的,做律师有利益动机,我不否认,但像你我这样的风险代理,利益动机是主要的吗?我固然不会拔高自己的动机,但你说我完全是“无利不起早”也不是事实,我倒认为这样的利益动机是高尚的,没有什么可耻的,谁会为这样的利益甘愿冒这么大的风险?另外,怎么是我鼓动你打官司?你可是找了两个律师不如意之后才托人找到我呀。王会俭可以作证,你的父亲也在场。
我再问你:我什么时候说要你给我百分之五十的酬劳了?在深圳我代理的案子最高的是百分之三十,从没有过百分之四十、五十,这是有据可查的,你把证据拿出来,我看看。
还有,你敢说我敲诈?并且“纯粹是”?以此为业吗?还是从来就心术不正? 我要正告你:你的言论是恶意的,带有明显的诽谤、侮辱性质,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我的人格尊严,我要告你!
周立太再也不能沉默,2004年7月2日,他一纸诉状将彭刚中告上了法庭。
起诉书细数了8年前为彭刚中代理工伤赔偿案件的经过,陈述了彭刚中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不负责任言论的事实。关于彭刚中案的是是非非,这是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最详尽的法律文本了——
民事诉状
原告:周立太,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4日,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3-8。联系电话:023-63866608,63618988。
被告:彭刚中,男,41岁,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资中县流马镇街村。联系电话:13158590724。
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请求目的: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1996年8月29日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达仕文塑料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时其左上肢被机器压断,经宝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85%。但被告所在用人单位拒不赔偿,被告于1996年11月委托原告原所在执业机构重庆开县陈家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因被告无力缴纳代理费及差旅费,双方约定为风险代理,并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双方主要约定为开县陈家法律服务所接受被告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指派原告担任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一、二审及执行。代理费及差旅费被告暂不缴纳,待结案所获赔偿金减去37000元后按30%予以支付。该所即指派原告担任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且被告无处居住,原告让其搬到了自己承租的龙岗区龙岗镇东二村租赁房一起居住,并免费为其提供食宿。原告接受指派后及时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由被告所在用人单位赔偿被告47485元。被告对此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人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原告的积极努力争取下,宝安区人民法院在1997年5月15日以(1997)深宝法民字第8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所在用人赔偿被告一次性补偿金56520.75元、继续医疗费15000元、假肢安装费100800元,共计172320.75元。在原告的努力下改变了深圳历年来均以199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79元/月作为工伤赔偿的计发基数。而以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23元作为计发基数,并创造了中国工伤赔偿假肢更换费的先例,更大的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宝安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所在用人单位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再次担任被告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原告大力努力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4日以(1997)深中法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仍代理被告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因原告无力缴纳执行费,原告代其申请了缓交,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领取了全部赔偿款,同时还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费一并冒领后逃之夭夭,未支付陈家法律服务所任何代理费,也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原告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被告。2004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为摄制原告的专题片,需采访被告,经原告和记者的多方打听联系,中央电视台记者联系上了被告,并对被告进行了拍摄采访。被告在采访中公然说自己本不想打官司,而是原告许诺可获得三、四十万的巨额赔偿才继续打的,并称酬劳原告是按50%收,且实际支付了原告律师费48000元,还称原告对其纯粹是敲诈。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足以证实。
综上所述,原告原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接受被告委托后,依法指派原告担任被告工伤赔偿纠纷案劳动争议仲裁、一、二审及执行程序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在代理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免费为被告提供食宿及其它道义上的帮助,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一、二审及执行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争取的假肢赔偿费更是开辟了中国工伤赔偿的先河,但被告人获得巨额赔偿后,未对原告有任何感谢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律师费即携款逃离,一直躲藏至今。在中央电视台采访过程中,被告却公然捏造事实,恶意抵毁原告声誉。该片播出后,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对在全国律师界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的原告恶评如潮,给原告名誉造成了巨大伤害。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判决之。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立太
二OO四年七月二日
2004年7月6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决定于8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期间,彭刚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应本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四川资中县法院管辖,重庆渝中区法院不该受理此案。2004年8月6日,重庆渝中区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彭刚中提出的异议。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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