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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陈亮律师“刑事法律每日讲”第487讲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大状陈亮律师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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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广东陈亮律师“刑事法律每日讲”第487讲】
问: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是否必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并非如此。根据相关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图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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