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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因发包人逾期付款导致停工...
赣州钟桂明律师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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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最高法:因发包人逾期付款导致停工,停工损失可以从哪几个方面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裕达公司主张的1500万元停工损失的问题。
如前所述,金汇公司应对案涉工程自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23日之间(71天)的停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书》“金汇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一览表(至2019年3月1日止)”的记载,认定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停置损失费、临时水电费损失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为580848.16元,模板支撑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以及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损失按比例计算为(3357173元+377046元)÷828×71=316383.71元,未支持因裕达公司未恢复施工而发生的钢筋费用、模板延期损耗费、木方icon延期损耗费,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金汇公司的延迟付款行为,给裕达公司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如前所述,2017年1月23日之前的停工系金汇公司迟延付款行为造成,金汇公司应赔偿裕达公司损失。2017年1月23日之后的停工系裕达公司自己原因造成,其损失由裕达公司自己承担。
关于裕达公司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
裕达公司起诉主张的损失1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裕达公司损失包括金汇公司迟延付款期限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因金汇公司迟延付款而造成停工期间即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1月23日之间(71日)《鉴定意见书》“金汇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一览表”中记载的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停置损失费、临时水电费、钢筋费用、模板脚手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模板延期损耗费、木方延期损耗费等费用。
1.一审法院认为,可以参照合同中“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数额万分之五向承包方支付利息”的约定确定利息损失,按金汇公司付款日期、数额、裕达公司项目经理龙玉辉向金汇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润莲借款时间、数额以及增加的应付进度款时间、数额分段计算利息。经计算,为802875元。
2.管理人员工资、塔吊停置损失费、临时水电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为580848.16元;
3.模板支撑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按比例计算为(3357173+377046)÷828×71=316383.71元;
4.钢筋费用、模板延期损耗费、木方延期损耗费系因裕达公司未恢复施工而发生,裕达公司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裕达公司损失总和为802875+580848.16+316383.71=1700106.87元。
(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 · 2020-11-30
举证提示:
1.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造成承包人停工损失的,承包人除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外,还也可以从以下方面主张停工损失:
管理人员工资;
塔吊停置损失费;
临时水电费;
钢筋费用;
模板脚手架、扣件、配件、延期增加费、室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模板延期损耗费、木方延期损耗费等费用。
2.本案是通过鉴定方式来确定停工损失,该判决书对当事人提交鉴定的证据未列明(一审判决书虽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列举,但未做详细说明),从证据角度无法分析其举证的程度,但从承包人角度,若要主张上述停工损失,除了能列出上述损失的列表,还需要相应损失产生的依据,比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塔吊相关合同、相应损失支出凭证或者计算依据等。
3.当然,法院在审查上述损失时,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损失的产生与发包方原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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