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伪劣商品”
- 成都市场监管
- 2022-06-10 16:28:48
市场监管科普 【“赠品”≠“伪劣商品”】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并明确了相应罚则。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其实,关于“赠品”应该是个什么标准,说白了,就三条:
一是,赠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绝不能因为“不要钱”就用假冒伪劣来“滥竽充数”。
二是,赠品也是交易合同的内容,与合同中其他商品的性质、要求一样,商家应当按约交付,并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三是,如果赠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没有任何理由不承担责任。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其实,关于“赠品”应该是个什么标准,说白了,就三条:
一是,赠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绝不能因为“不要钱”就用假冒伪劣来“滥竽充数”。
二是,赠品也是交易合同的内容,与合同中其他商品的性质、要求一样,商家应当按约交付,并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三是,如果赠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还可以主张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商家没有任何理由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