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

  • 贺利芳-律师
  • 2022-06-21 03:55:38
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标注“电话无法接通”的,公告送达是否合法?

不符合法定规定。

——法院按被告户籍地址邮寄送达,邮寄回单未显示签收、妥投,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法院即进行公告送达,由于被告户籍地址为有效地址,被告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原审法院上述公告送达违反法律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观点来源:《杜强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文书节选:原审法院曾向被告杜某的户籍地址邮寄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寄回单中未显示签收,也未标注投递状态和未妥投原因,仅手写标注“电话无法接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即进行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还查明,杜某的户籍地址位于杭州市中心城区;并且,在(2020)浙01执193号案中,原审法院执行局于2020年3月23日依该地址向杜某成功送达相关材料(显示为配偶签收),证明该地址为有效地址,杜某并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某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过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导致缺席审理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内容来源于公众号:最高判例)律师的一天
按有效的户籍地址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