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名誉保障 保持沉默才是金 2022-07-09 14:57:10 法律伴你行【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人员的名誉保障】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三条 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普法课堂法治微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