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选录-3

  • 民法夏昊晗
  • 2022-07-14 14:02:51
【答疑选录-3】
问:《总则编司法解释》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宣告死亡存在顺序限制?

答:否。《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6条只是对《民法典》第46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进行了界定,并未改变《民法典》宣告死亡无顺序限制的立场。《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虽然规定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代位继承人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但是该款规定只是设定了这两类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资格条件,并不能据此认为存在顺序限制。顺序限制意味着,某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则其他人不得申请。然而,《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显然并无此意。附件截图是《最高院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64页的论述,可资参照!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时,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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