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措施的批准与配合 保持沉默才是金 2022-07-15 03:33:04 法律伴你行【保护措施的批准与配合】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采取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变更被保护人员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普法课堂法治微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