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 原股东是否有权提请解散公司#

  • 石家庄中院
  • 2022-07-16 08:40:22
案件播报股权转让后 原股东是否有权提请解散公司】2021年1月12日,甲公司与买某、左某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乙公司,甲公司占股50%、买某占股12%、左某占股38%。同年8月13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以12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张某,随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第三人张某出具了收条,左某和买某对股转转让事宜均知情并认可。

2022年2月,甲公司作为原告以乙公司手续不完备,经营不下去,对股东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为由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散被告乙公司,并尽快办理公司注销手续。甲公司的股权虽然转让了,但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并没有变更,所以甲公司还有诉权。

庭审中,第三人张某、买某、左某均提出,原告甲公司转让股份后,不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是否解散不再有决定权,被告买某、左某、第三人张某作为被告乙公司的三个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且公司经营正常,如果解散公司,必然给公司和合同当事人带来损害,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经核查,虽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中原告还是占被告50%股份的股东,但事实上原告已经把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第三人张某后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目前乙公司经营正常,三名股东均表示无解散公司意愿,原告也未就公司继续经营会给其造成损失提供证据,所以原告所诉不符合公司法第183条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其诉求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庄说法

法人解散,是指已成立的法人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法人消灭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种法人解散情形:(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体到本案,按照公司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权力机构可以解散公司。原告虽向公司实际股东提出过公司解散和变更法人的要求,但未形成书面决议且庭审中各股东均不同意解散公司,原告也未就公司继续经营对其利益造成损失提供证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来源于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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